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8:42黑河市当地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办理方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转让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安排及个人,
均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的全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均应依法交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依照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土地增值额和规则的税率核算征收。
详细核算方法是: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越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越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第五条
交税人缔造一般规范住所出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规范住所是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住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元以下的;砖混结构的住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600元以下的,可视为一般规范住所。
第六条 因国家建设需求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交税人既建一般规范住所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 应别离核算增值额。不别离核算增值额或不能精确核算增值额的,
其缔造的一般规范住所不能适用第(一)项的免税规则。
第八条
关于以房地产进行出资、联营的,出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出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