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物业费该谁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3:28离婚房产切割一向是离婚两边当事人都非常重视的问题,那么,离婚后房产品业费该谁交呢?离婚后自己名下的房产切割给另一方,但未处理产权改变挂号,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费究竟该谁交纳呢?下面就让咱们一同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1996年,家住南通的周先生和曹女士喜结连理。2003年,周先生购买了该市住宅一套,产权挂号的是周先生的姓名。2008年,两人爱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两边约好上述房子归女方一切,但一向未处理产权改变挂号。随后,当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时,两人相互推脱。屡次催要无果,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两人一同告上崇川区法院,恳求两被告付出拖欠上述房子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合计6590.4元。
法庭上,周先生辩称,离婚后房产现已让给女方,没有理由再交纳物业费;曹女士则辩称,产权证上没有她的姓名,她不是缴费责任人。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周先生系案涉房子挂号的产权人,被告曹女士系案涉房子的一起一切权人。我国物权法第九十八条规则:“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担负,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依照其比例担负,一起共有人一起担负。”原告与物业公司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对本案两被告具有拘束力。
原告为案涉小区供给的物业服务从未连续,两被告理应交纳拖欠的物业费,遂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说法】
共有权利责任在共有物切割之前不停止
该案承办法官黄素兵介绍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则:“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一起第六条规则:“房子的一切权人为业主。”据此,房子一切权人是物业费的法定缴费主体。房子作为不动产,其一切权人原则上以产权挂号为准,但由于我国法定夫妻产业制为婚后所得一起制,故而挂号的产权人的爱人一般情况下也是房子一起产权人,夫妻二人都是物业费的缴费责任主体。
详细到本案中,被告周先生尽管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的产权比例,悉数让给了被告曹女士,但物权法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以挂号为收效条件,而两被告并未处理过户挂号,故现有的产权挂号依然有用,周先生依然是产权人并有责任缴费,被告曹女士尽管未显现在产权挂号上,但鉴于婚姻法的规则对房子也一起享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