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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之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23:59
商品房生意过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典当的现实;
(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出卖给第三人的现实;
(三)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未奉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子典当给第三人;
(四)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
(五)出卖人交给运用的房子套内建筑面积或许建筑面积与商品房生意合同约好面积的差错比绝对值大于3%(不含3%);
(六)因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给运用,或许房子交给运用后,房子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七)因房子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寓居运用的;
(八)出卖人拖延交给房子或许买受人拖延付出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九)商品房生意合同约好或许《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则的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的期限届满后超越一年,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
(十)商品房生意合同约好,买受人以担保借款方法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生意合同不能持续实行的;
(十一)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
(十二)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十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十四)法令、司法解释规则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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