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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起诉是不是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0:34
证明申述是否契合行政诉讼申述期限规则的举证职责分配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配套规则里,规则被告对被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承当举证职责,没有规则被告对一切“行政诉讼依据”承当举证职责。结合《依据规则》第四条的规则,自己以为我国对证明申述是否契合行政诉讼申述期限规则的举证职责选用“谁建议,谁举证”分配准则,即在申述时先由申述人供给依据证明其申述在规则期限内,被告以为原告申述超越法定期限的,举证职责流转到被告身上,由被告承当。这是没有贰言的,关键性问题在于:
一、第三人假如对原告申述期限提出贰言,是否承当举证职责;
二、被告供给的申述期限的依据是否受《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的约束。
《若干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建议,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依据规则》第七条规则第三人应该在开庭审理前或许人民法院拟定的交流依据之日供给依据。尽管拟定法没有明确规则第三人负有举证职责,可是从相应的条文中,能够推出,在第三人对原告申述期限有贰言的情况下,应该供给相应依据证明。首要,从总体上剖析在行政诉讼程序性依据收集方面,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才能不存在不同。其次,假如原告与被告站在同一态度,被告明知原告申述超越法定期限却不供给依据也不辩论情况下,假如不赋予第三人相应的举证权力必然不利于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能够进步诉讼功率,促进第三人活跃举证;最终,第三人供给证明行政诉讼程序方面现实的依据契合“开始证明职责”理论与“谁建议、谁举证”举证准则。
针对第二个问题,自己认同“行政诉讼中只能依法约束被告不得收集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收集其他依据特别是行政诉讼程序性现实的依据不该遭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约束”之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则依据行政机关“职权查询主义理论“设定,以为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曾经应当先进行充沛的查询取证,然后依据有用的依据和法律依据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该条设置的意图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行政机关在事后向原告、证人施加压力影响依据的客观真实性。
因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本质上是约束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收集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而不是约束被告收集推动或阻挠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的依据。一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除了行政程序中的直接相对人外,还包含好坏关系人。证明好坏关系人申述超越申述期限的依据或许发生与行政程序过程中,如有送达回证等,也有或许发生于行政行为收效今后,如好坏关系人在几年后知道了行政行为的详细内容等,假如不加区分地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对被告供给的有关申述期限的依据加以约束,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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