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解除事实婚姻后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4:36【根本案情】杭某和女青年赵某于1987年相识,之后在未处理挂号成婚手续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并先后生育两个女孩。1993年,两边发作胶葛,后各自带一个孩子独立日子,再无来往。1994年10月,杭某与女青年杨某挂号成婚,并于次年生一男孩。此间,赵某曾带孩子找到杭某,要求给孩子治病并索要共同日子期间所得产业,被杭某回绝。2002年6月,赵某向法院申述,要求追查杭某、杨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月,杭某和杨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停离婚。
【法院断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杭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两审法院存在不同的观念。
一审法院以为,杭某与赵某已构成现实婚姻,杭某在未经法令程序免除其与赵某现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杨某在明知杭某与赵某的现实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免除的情况下,二人处理了成婚挂号,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故以重婚罪判处杭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审法院以为,杭某、杨某是在杭某与赵某的现实婚姻关系已实践免除的情况下才挂号成婚的,其片面上均不具有重婚的成心,客观上也未一起坚持两个婚姻关系,故其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均不构成重婚罪。遂撤销原判,宣告杭某和杨某无罪。
【剖析定见】现实婚姻是审理重婚案子中尽管常见但往往较难精确掌握的一个问题。其所以较难精确掌握,一是因为重婚案子具有其特殊性,据以确定现实婚姻的根据一般较难搜集,也较难鉴别;二是对现实婚姻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重婚罪,存在许多法令适用上的不同观念。所谓现实婚姻,是指没有爱人的男女,未经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并得到周围大众公认的婚姻,它既不同于通奸,也与暂时姘居有着实质的不同。就本案而言,杭某和赵某于1987年未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并生有两女,已构成现实婚姻。对此,两审法院的断定均予承认。但在怎么看待二人1993年主动免除现实婚姻这一行为的法令效力上,两审法院产生了不合。
重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但民法中的重婚行为并不必定等同于刑法中的重婚罪。刑法中的重婚罪是一种成心犯罪,该罪除要求行为人有重婚的客观行为外,其在片面上还有必要有重婚的成心,即一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妻子或老公的成心。也就是说,重婚者有必要明知自己有爱人而又成心与别人成婚,相婚者有必要明知别人有爱人而成心与之成婚,才构成重婚罪;如无此成心,则即便客观上有重婚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看,刑法中的重婚罪是一种现已严重到构成犯罪的重婚行为,对重婚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要比民法中的重婚行为严得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因遭受自然灾害流落在外而重婚的,因爱人长时间下落不明形成日子困难而重婚的,因逼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优待外逃重婚的,被拐走后再婚的,在司法实践中均不以重婚罪论处。因而,在断定现实婚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时,只能根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