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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20:20
在一般侵权中,适用的便是差错归责准则,侵权人需求依据侵权的实际情况以及自己的差错来承当相应的职责,那么差错职责归责准则在实际情况中应当怎么进行确定呢?今日听讼网的小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回答疑问,期望对您能有所协助。
一、差错职责归责准则怎么确定
差错职责准则是行为人根据本身的差错而承当民事职责的归责准则。它是现代侵权法之根本归责准则,可分为一般差错职责准则和推定差错职责准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差错以及差错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本身没有差错以及本身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然推定加害人有差错。
二、差错职责的构成要件
(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二)由此可见,有差错有必要担责是一个最根本的准则。从侵权法理论上讲,差错是片面上的,能够分为成心和差错两种。差错职责的构成要件有四:危害现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差错。应当留意的是,民事职责上的成心和差错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成心和差错,它没有民事法令结果上的差异,也便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成心和差错所引起的民事法令结果是相同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成心和差错所引起的刑事法令结果差异很大,成心犯罪,应当负刑事职责,差错犯罪法令有规则的才负刑事职责,且相应较轻。
(三)从构成要件能够看出,无差错职责与差错职责之间既有联络又有差异。差异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用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用差错,后者有差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差异。
应将无差错职责与一般差错职责加以差异。特别侵权的品种许多,但并非一切的特别侵权都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则,尽管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彼此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尽管只要国家赔偿法运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运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略”一词。
(四)将无差错职责与混合差错职责加以差异。混合差错是指关于危害的发作,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差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则:“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危害人的民事职责。”此规则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弥补,同样是一般差错职责条款,表现了差错有必要担责的准则。
以上内容便是关于差错归责准则的确定以及差错职责准则的相关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在《侵权职责法》中侵权人承当职责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适用的准则也还有差错推定准则、无差错准则等等,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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