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1:51
跟着商场经济的迅速开展,民营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多。与此同时,在优胜劣汰商场经济机制的效果下,民营企业因受经济危机等要素影响而进入破产程序的将逐渐增多。为活跃应对民营企业对司法的需求,笔者经过调研,对民营企业破产案子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剖析和考虑,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民营企业破产实践有所裨益。
一、存在的首要问题及原因剖析
1、民营企业破产案子畸少。依照我国现行的法令,到达破产边界的企业如要退出商场,请求破产应当是其所挑选的仅有合法途径。但是,新的《企业破产法》施行了两年多的时刻,湖南永州市县(区)两级法院仅审结了2起民营企业破产案子,与之构成反差的却是,每年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经过种种非正常的方法退出商场。其原因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债款人不肯意请求破产。部分民营企业处理人或投资人缺少诚信,妄图经过非正常封闭企业逃废债款;二是债款人不具备破产才能。部分民营企业法人本身在树立、运作上存在瑕疵,无法进入破产还账程序;三是债款人不肯发动破产还账程序。一些债款人根据本身利益的考虑,往往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实行程序来要求债款人偿还账款;四是法院检查把关过于严厉。因为国有企业破产案子基本上都是政府交办的,法院受理较快,而关于民营企业的破产,考虑维稳压力和员工安顿等问题,人民法院从上到下一向坚持审慎情绪,有的法院甚至有一概不予受理的不成文规定。
2、民营企业财务处理紊乱、公私资产混淆的现象杰出。绝大大都民营企业没有像国有企业相同树立标准、严厉的财务处理制度,缺少财务、审计等部分的监管,在实践运营过程中,许多存在企业财务制度紊乱、投资人产业和企业产业混淆、企业产业下落不明或被投资人藏匿、搬运等问题。比较常见的状况有:投资人从企业取得资产或金钱不入账;个人账户用于企业经营资金来往;随意运用企业资金或处置企业产业;投资人使用企业名义对外告贷或以企业产业作典当对外告贷来满意本身需求;经过虚伪的买卖合同,编制不真实的会计报表,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方法来搬运产业,等等。
3、破产债款的供认存在必定的难度。因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灵活性、随意性较大,财务报表材料、信息不全或账目不清,对企业破产债款的审阅、供认,难度较大。尤其是有的债款人预料到企业行将破产,为了躲避债款,事前与别人歹意勾结,虚拟实践上并不存在的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使大都债款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极大的损害,即债款人本应取得清偿的债款失败或只能取得较少清偿。
4、法院与破产处理人之间的功能联系无法精确定位。在旧的破产法系统中,接收破产企业,整理破产企业产业,安排破产产业的评价、拍卖、变现,处理、处置破产产业等作业都是由破产清算组来完结,法院对清算作业首要起辅导、监督效果。新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为使破产程序更契合商场经济的开展要求,表现公正性与独立性,法院在处理破产案子时,基本上挑选社会中介机构来担任企业破产处理人,以替代曩昔行政颜色较浓的清算组,避免了原清算组由破产企业上级单位组成的坏处,有利于债款人利益的维护。但是,企业破产中的许多业务需求与相关政府功能部分交流联接、和谐处理,在破产处理人还缺少相关才能水平、难以实行法定职责的状况下,法院不得不自动介入,越位处理许多具体问题,这既增加了法院的作业量和职责,又违反了法院监督辅导、居中裁判的准则。
5、法院的维稳压力和危险加大。长期以来,企业既背负生产经营使命,又承当社会保障职责,企业对员工的统包”和员工对企业的依靠,在短期内难以铲除。企业破产后,实体虽已消亡,但其承当的非经济的社会保障使命仍需转嫁。无论是国有企业,仍是民营企业,一旦进入破产还账程序,均有或许触及安顿员工和灵敏债款的清偿问题。与国有企业不同的是,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主管部分,当地政府也不会为其处理这些灵敏而杂乱的遗留问题。仅凭法院一家单枪匹马,作业难度比国有企业破产更大,稍有不小心,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情,影响社会安稳。
一、存在的首要问题及原因剖析
1、民营企业破产案子畸少。依照我国现行的法令,到达破产边界的企业如要退出商场,请求破产应当是其所挑选的仅有合法途径。但是,新的《企业破产法》施行了两年多的时刻,湖南永州市县(区)两级法院仅审结了2起民营企业破产案子,与之构成反差的却是,每年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经过种种非正常的方法退出商场。其原因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债款人不肯意请求破产。部分民营企业处理人或投资人缺少诚信,妄图经过非正常封闭企业逃废债款;二是债款人不具备破产才能。部分民营企业法人本身在树立、运作上存在瑕疵,无法进入破产还账程序;三是债款人不肯发动破产还账程序。一些债款人根据本身利益的考虑,往往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实行程序来要求债款人偿还账款;四是法院检查把关过于严厉。因为国有企业破产案子基本上都是政府交办的,法院受理较快,而关于民营企业的破产,考虑维稳压力和员工安顿等问题,人民法院从上到下一向坚持审慎情绪,有的法院甚至有一概不予受理的不成文规定。
2、民营企业财务处理紊乱、公私资产混淆的现象杰出。绝大大都民营企业没有像国有企业相同树立标准、严厉的财务处理制度,缺少财务、审计等部分的监管,在实践运营过程中,许多存在企业财务制度紊乱、投资人产业和企业产业混淆、企业产业下落不明或被投资人藏匿、搬运等问题。比较常见的状况有:投资人从企业取得资产或金钱不入账;个人账户用于企业经营资金来往;随意运用企业资金或处置企业产业;投资人使用企业名义对外告贷或以企业产业作典当对外告贷来满意本身需求;经过虚伪的买卖合同,编制不真实的会计报表,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方法来搬运产业,等等。
3、破产债款的供认存在必定的难度。因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灵活性、随意性较大,财务报表材料、信息不全或账目不清,对企业破产债款的审阅、供认,难度较大。尤其是有的债款人预料到企业行将破产,为了躲避债款,事前与别人歹意勾结,虚拟实践上并不存在的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使大都债款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极大的损害,即债款人本应取得清偿的债款失败或只能取得较少清偿。
4、法院与破产处理人之间的功能联系无法精确定位。在旧的破产法系统中,接收破产企业,整理破产企业产业,安排破产产业的评价、拍卖、变现,处理、处置破产产业等作业都是由破产清算组来完结,法院对清算作业首要起辅导、监督效果。新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为使破产程序更契合商场经济的开展要求,表现公正性与独立性,法院在处理破产案子时,基本上挑选社会中介机构来担任企业破产处理人,以替代曩昔行政颜色较浓的清算组,避免了原清算组由破产企业上级单位组成的坏处,有利于债款人利益的维护。但是,企业破产中的许多业务需求与相关政府功能部分交流联接、和谐处理,在破产处理人还缺少相关才能水平、难以实行法定职责的状况下,法院不得不自动介入,越位处理许多具体问题,这既增加了法院的作业量和职责,又违反了法院监督辅导、居中裁判的准则。
5、法院的维稳压力和危险加大。长期以来,企业既背负生产经营使命,又承当社会保障职责,企业对员工的统包”和员工对企业的依靠,在短期内难以铲除。企业破产后,实体虽已消亡,但其承当的非经济的社会保障使命仍需转嫁。无论是国有企业,仍是民营企业,一旦进入破产还账程序,均有或许触及安顿员工和灵敏债款的清偿问题。与国有企业不同的是,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主管部分,当地政府也不会为其处理这些灵敏而杂乱的遗留问题。仅凭法院一家单枪匹马,作业难度比国有企业破产更大,稍有不小心,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情,影响社会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