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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领事认证的公证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1:01
一、我国内地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交游的文书应处理哪些手续?
1、我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我国香港特区运用前,应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处理“供认”手续 。
2、我国香港特区发往我国内地运用的公证文书由我国司法部托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我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供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驻我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组织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我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运用,无须处理领事认证。
二、我国内地与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间交游的文书应处理哪些供认手续?
1、我国内地与我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运用,无需处理供认手续。
2、外国驻华使馆或驻我国内地和驻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涉澳门公证文书,可径在我国内地和我国澳门特区运用,无须处理中方领事认证。
三、在国外的我国公民怎么申办在国外运用的公证书?
公证的现实发生在我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我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当事人可托付亲朋在国内处理公证和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及证书运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定书和调解书欲在我国运用,应怎么请求我国人民法院的供认?
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问题的规则》处理。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我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订立婚姻关系而回绝受理;我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一起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我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奉告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再婚挂号。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关于我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
五、外国公民(包含外籍华人)可否向我国使领馆申办公证?
我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我国公民的公证请求。外国公民(包含外籍华人)如需处理证明文件在我国运用,应先在寓居国当地办好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再处理我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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