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23:46[内容提要]股权的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常常而一般的方法.股权转让一般选用合同方法.学者们对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能的各种要素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宣布了一大批有见地的论著,形成了有影响的观念.有的观念为征求定见稿所采用.本文对有影响的各种观念进行概括和总结,希望对公司法的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素;效能;观念;
总述股权的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常常而一般的方法,因股权转让而发作的争议在公司法方面的诉讼中为数甚多,[1]所以,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均予以重视,进行了广泛的研讨,撰写了一大批有见地的论著。特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2]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第三人)转让出资,相关法令及现实现象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等进行了深化的研讨。相关的研讨成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一)征求定见稿》(以下简称征求定见稿)所采用.一起,进一步区分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以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债务行为,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行行为。本文对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效能的要素和观念进行概括和总结.
一、《公司法》第35条第2款、第3款规则条件的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能的影响
对此问题,首要区分了合同的建立与收效。关于合同的建立,只需股权转让人与第三人意思表明共同,合同就建立。对此基本上没有争议。但因《公司法》的上述规则,对合同何时收效,则存有争议。概括起来,首要有以下五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从建立时就收效。[3]第二种观念以为股东会的赞同和其他股东是否抛弃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收效条件。[4]第三种观念以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假如没有通过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的程序,应当无效。[5]第四种观念以为未经整体股东过半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应当为相对无效,而非当然无效。[6]第五种定见以为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如未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的程序,此等程序上的缺点并不影响股东转让出资的实体权力,归于可吊销的行为。[7]关于《公司法》第35条第2款、第3款的法令性质,这是以上五种观念的条件和根底。相应的能够区分为五种性质:恣意法性质、法定收效条件、强制法性质、程序法性质(对第四种和第五种观念均持该观念)。[8]征求定见稿第26条第1款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许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首要条件而与非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同,或许与非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许其他首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奉告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合同。”采用了上述第五种定见,即吊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