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8:11
套路贷作为新式的欺诈手法,严峻危害了商场经济秩序,对此听讼网小编共享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的告诉,期望能对你有所帮忙。
浙江省高级公民法院、浙江省公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的告诉
浙公通字[2018]25号
各市、县(市、区)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一致法令思想,进步法令效能,依法、精确、有力惩治“无典当贷”“学校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违法活动,省高级公民法院、省公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拟定了《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履行中遇有问题及时陈述上级主管部门。
2018年3月18日
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违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处理黑恶势力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等法令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则,结合本省作业实践,拟定本定见。
一、全体要求
近年来,假借民间假贷之名,经过“虚增债款”“签定虚伪告贷协议”“制作资金走帐流水”“任意确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法,选用欺诈、钳制、滋扰、羁绊、不合法拘禁、敲诈勒索、虚伪诉讼等手法,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套路贷”违法日益猖狂,此类违法严峻损害公民群众产业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峻打乱金融商场秩序,严峻波折司法公正,严峻影响公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调和安稳,社会危害性大,公民群众反映激烈。
各级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违法坚持全链条全方位冲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办,坚持最大极限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作业机制,坚决有用遏止“套路贷”违法活动,努力完成法令效果、社会效果一致。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展开侦办作业,对契合移诉条件的一概移送申述;检察机关在检查逮捕和检查申述过程中,要严厉依法检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申述适用条件,对契合申述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办,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重视使用产业刑及涉案资产处置冲击“套路贷”违法的经济基础。
二、案子定性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子的定性,要结合案子的实质特征从全体掌握,“套路贷”违法的片面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部分违法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职业规则”等各种名义骗得被害人签定虚高告贷合同、阴阳告贷合同、房产典当合平等显着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许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好,制作资金给付凭据或根据,制作各种托言单方面确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归还”虚高告贷,在被害人无力“归还”的状况下,从而经过索债或许使用其制作的显着不利于被害人的根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法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完成侵吞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产业的意图,一般状况下应当以侵略产业类违法科罪处分。对施行上述“套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景象加以确定:
1.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套路贷”违法时,未选用显着暴力或许要挟手法,被害人依约好交给资金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全体上归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被害人产业的欺诈行为,一般能够欺诈罪追查刑事责任。
2.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套路贷”违法时,既选用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欺诈手法,又选用了暴力、要挟、虚伪诉讼等手法,一起构成欺诈、掠夺、敲诈勒索、不合法拘禁、虚伪诉讼等多种违法的,根据刑法的规则数罪并罚或许依照处分较重的科罪处分。暴力手法包含但不限于所谓的“商洽”“洽谈”“调停”以及滋扰、羁绊、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发生心思惊骇或心思强制等“软暴力”手法。
(三)在“套路贷”违法案子中,相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实在假贷状况,帮忙施行成心伤害、不合法拘禁或许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日子行为,或许帮忙捏造现实提起民事诉讼,契合成心伤害罪、不合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不合法侵入别人住所罪、虚伪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查刑事责任。
三、一起违法确定
(一)多人一起施行“套路贷”违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加的或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责任。在其所参加的违法环节中起首要效果的,能够确定为主犯;起非必须或辅佐效果的,能够确定为从犯。
有根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紧密和固定的违法安排,有预谋、有计划地施行“套路贷”违法,现已构成违法集团的,应当确定为违法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依照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过处分。
(二)明知别人施行“套路贷”违法的,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以一起违法论处,但法令和司法解释还有规则的在外:
1.帮忙制作现金付出、银行走账记载、第三方付出记载等虚伪给付现实;
2.帮忙处理司法公证的;
3.供给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忙的;
4.帮忙以虚伪现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不合法出售、供给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忙、粉饰、隐秘搬运违法所得及其发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时间参加“套路贷”违法活动的;
8.其他契合一起违法的景象。
上述规则的“明知别人施行‘套路贷’违法”,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才能、既往阅历、行为次数和手法、与别人联系、获利状况、是否因“套路贷”违法受过处分、是否成心躲避查询等主客观要素进行归纳剖析确定。
四、违法数额确定和涉案资产处理
(一)在“套路贷”违法数额的确定上,要掌握“套路贷”行为的违法实质,将其与民间假贷差异开来,从全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点评。除了被害人实践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两边约好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假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违法数额予以确定。
(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资产用于清偿债款或许转让给别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资产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获得违法所得资产的;
3.对方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获得违法所得资产的;
4.对方获得违法所得资产系源于不合法债款或许违法违法活动的。
别人好心获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资产的,不予追缴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共享的悉数内容,如果您还有法令疑问欢迎咨询听讼网。
浙江省高级公民法院、浙江省公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的告诉
浙公通字[2018]25号
各市、县(市、区)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一致法令思想,进步法令效能,依法、精确、有力惩治“无典当贷”“学校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违法活动,省高级公民法院、省公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拟定了《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履行中遇有问题及时陈述上级主管部门。
2018年3月18日
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违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处理黑恶势力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等法令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则,结合本省作业实践,拟定本定见。
一、全体要求
近年来,假借民间假贷之名,经过“虚增债款”“签定虚伪告贷协议”“制作资金走帐流水”“任意确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法,选用欺诈、钳制、滋扰、羁绊、不合法拘禁、敲诈勒索、虚伪诉讼等手法,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套路贷”违法日益猖狂,此类违法严峻损害公民群众产业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峻打乱金融商场秩序,严峻波折司法公正,严峻影响公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调和安稳,社会危害性大,公民群众反映激烈。
各级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违法坚持全链条全方位冲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办,坚持最大极限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作业机制,坚决有用遏止“套路贷”违法活动,努力完成法令效果、社会效果一致。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展开侦办作业,对契合移诉条件的一概移送申述;检察机关在检查逮捕和检查申述过程中,要严厉依法检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申述适用条件,对契合申述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办,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重视使用产业刑及涉案资产处置冲击“套路贷”违法的经济基础。
二、案子定性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子的定性,要结合案子的实质特征从全体掌握,“套路贷”违法的片面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部分违法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职业规则”等各种名义骗得被害人签定虚高告贷合同、阴阳告贷合同、房产典当合平等显着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许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好,制作资金给付凭据或根据,制作各种托言单方面确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归还”虚高告贷,在被害人无力“归还”的状况下,从而经过索债或许使用其制作的显着不利于被害人的根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法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完成侵吞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产业的意图,一般状况下应当以侵略产业类违法科罪处分。对施行上述“套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景象加以确定:
1.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套路贷”违法时,未选用显着暴力或许要挟手法,被害人依约好交给资金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全体上归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被害人产业的欺诈行为,一般能够欺诈罪追查刑事责任。
2.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套路贷”违法时,既选用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欺诈手法,又选用了暴力、要挟、虚伪诉讼等手法,一起构成欺诈、掠夺、敲诈勒索、不合法拘禁、虚伪诉讼等多种违法的,根据刑法的规则数罪并罚或许依照处分较重的科罪处分。暴力手法包含但不限于所谓的“商洽”“洽谈”“调停”以及滋扰、羁绊、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发生心思惊骇或心思强制等“软暴力”手法。
(三)在“套路贷”违法案子中,相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实在假贷状况,帮忙施行成心伤害、不合法拘禁或许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日子行为,或许帮忙捏造现实提起民事诉讼,契合成心伤害罪、不合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不合法侵入别人住所罪、虚伪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查刑事责任。
三、一起违法确定
(一)多人一起施行“套路贷”违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加的或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责任。在其所参加的违法环节中起首要效果的,能够确定为主犯;起非必须或辅佐效果的,能够确定为从犯。
有根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紧密和固定的违法安排,有预谋、有计划地施行“套路贷”违法,现已构成违法集团的,应当确定为违法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依照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过处分。
(二)明知别人施行“套路贷”违法的,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以一起违法论处,但法令和司法解释还有规则的在外:
1.帮忙制作现金付出、银行走账记载、第三方付出记载等虚伪给付现实;
2.帮忙处理司法公证的;
3.供给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忙的;
4.帮忙以虚伪现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不合法出售、供给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忙、粉饰、隐秘搬运违法所得及其发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时间参加“套路贷”违法活动的;
8.其他契合一起违法的景象。
上述规则的“明知别人施行‘套路贷’违法”,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才能、既往阅历、行为次数和手法、与别人联系、获利状况、是否因“套路贷”违法受过处分、是否成心躲避查询等主客观要素进行归纳剖析确定。
四、违法数额确定和涉案资产处理
(一)在“套路贷”违法数额的确定上,要掌握“套路贷”行为的违法实质,将其与民间假贷差异开来,从全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点评。除了被害人实践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两边约好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假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违法数额予以确定。
(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资产用于清偿债款或许转让给别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资产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获得违法所得资产的;
3.对方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获得违法所得资产的;
4.对方获得违法所得资产系源于不合法债款或许违法违法活动的。
别人好心获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资产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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