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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份额的相关继承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9:07
一、问题的发作
跟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开展,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股东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承继也相应增多,我公证处曾办理过几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承继的公证,由于我国《公司法》、《承继法》对上述问题没有清晰规则,在办理过程中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我的考虑。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承继中的若干问题作一浅显地讨论,以求教于同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能够承继
我国《公司法》第24条所规则的出资方法有5种,即:钱银、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使用权,这些出资方法均不具有人身专特色。具有人身专特色的劳务、信誉出资我国《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归于产业的领域。
我国《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的合法产业。”明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过出资而获得的出资比例契合我国《承继法》第三条所规则遗产规模,是能够承继的,这在我王法学界已达成一致。
三、承继人承继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是否承继了股权即是否承继了被承继人的股东身份
(一)、我王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种观念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能够承继,没有多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继人承继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是否承继了股权即是否承继了被承继人的股东身份。关于上述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观念,首要有三种观念,一、除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制止外,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的身份;二、股东身份能够承继,除非获得其他股东附和,不然承继人只能承继股权中相应的产业权益—自益权,不能享有共益权三、股权承继的性质乃是股东出资的转让,假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未对承继人股东身份的获得作出清晰约好的,则能够对比《公司法》第35条的规则处理。3笔者以为以上三点观念都有缺少不处,鉴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则和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况,笔者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能够承继,假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未对承继人股东身份的获得作出清晰约好的,则能够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则处理,即承继人是否获得股东身份,应由整体股东过半数附和,假如股东不附和承继人获得股东身份,其有必要购买逝世股东的出资比例,假如不购买股东的出资比例,则视为附和接收承继人为股东。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试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说笔者观念的可行性。
(二)、股权的性质和承继的客体
1、股权的性质
关于股权的性质在国内外法学界向来争议颇多,至今未有结论,从笔者所把握的材料来看,大约首要有“一切权说”、“债务说”、“一切权债务化说”、“社员权说”、“共有权说”,“股东位置说”、“权力义务集合体说”、“独立的新式权力说”、“股权—股东权说”、“经济开展权说”等学说。由于篇幅联系,笔者只对现在在法学界占主导位置的两学说“社员权说”、“独立的新式权力说”进行独自论说,其他学说不再逐个打开。
社员权,又称成员权,是指构成社团法人的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整体。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enaud)自1875年首倡股东权为一种共同的社员权以来,该说已为德国之通说。在日本,松本丞治于1916年出书的《会社法讲义》中,一方面采用德国学者瑞格斯博格(Regelsberger)的见地,将社员的权力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另一方面采用瑞纳德的观念,将社员所享有的权力视为一个权力,即社员权。自此,社员权说亦为日本之通说。股权为社员权之一种,相同为我王法学界之通说,我王法学家谢怀栻、梁慧星也持上述观念。
社员权的内容包含产业性与非产业性。前者称之谓共益权指以完结法人所担任的社会效果为意图,而参于其工作的权力,后者称之谓自益权指专为社员个人的利益一切之权。从社员权的内容能够看到,根据社员的资历而享有共益权,故具有身份权的特色,但社员又根据自益权享有产业权益,故具有产业权的特色,由此可见社员权兼有身份权与产业权两层性质。法学家郑玉波以为“社员权既非单纯之产业权,又非单纯之非产业权,实乃一种特殊性权力。”
“独立的新式权力说”在国内已有替代“社员权说”成为通说之势,为现在法学界之有力说。该说以为从股权的内容、特征上看,股权既不是一切权,也不是债务,股权实质上是与一切权和债务并排的一种权力,股权只能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的新式权力类型。其特征有学者总结为:股权内容具有综合性,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权是股东经过出资所构成的权力;股权的客体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公司产业,而是特定行为(股东只能依公司章程规则的特定方法行使其权力,如在股东会上行使主张权、表决数,使自己的毅力直接效果于公司产业),故股权是一种无体产业权
以上两种学说最少有一个共同点,都以为股权的内容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都认同股权兼具非产业权与产业权两层性质。
2、承继的客体
从法令的含义上说,承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承继是指对死者生前产业权力和身份权力的承继;狭义的承继是指对死者生前产业权力的承继。近现代法令中的承继是狭义的承继,即单纯的产业承继。我国《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的合法产业。”可见,承继的客体是产业。
何为产业呢?原则上,一个人的产业是由这个人一切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力的整体构成的。只要权力归于产业,一切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力才归于产业;它们是权力,但这此权力在正常的联系下能够以金钱价值来出让或转变为金钱。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是产业,可股权是吗?股权有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产业权,具有金钱价值,但共益权对错产业权,在正常的联系下难以以金钱价值来出让或转变为金钱。从整体上来看,股权明显不能悉数承继,若承继,也只能承继股权中相应的产业权益。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两合性
人资两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为首要的特征,人合性是承继人承继股东身份的最大妨碍。在资合和人合两个要素上,人合应占有更大的比重。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资合是根底,但人合起到决定性效果,最为简略的道理,在社会上有必定资金的人举目皆是,可值得信赖的人是少之又少。在《公司法》(修改草案)第24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下降至人民币5万元,这更突出了人合的重要性。股东之间的信赖联系是公司正常工作和持续开展的关健。我国台湾学者林咏荣将有限责任公司定坐落印间形状而较接近于人合公司,学者王仁宏更是以为,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同为人合公司。
承继人要获得股东身份有必要契合人资两合的要求。承继人承继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到达了成为股东的资合要求,是否也到达了人合要求呢?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发作的原因有多方面,有根据相互之间的亲情、友谊,有根据相互之间长时间的往来和了解,有根据对相互之间各自才干的认可,有根据性情和处事风格相互之间的互补,有根据为对方的人格魅力所信服,一切的人身具有的特色或才干都不归于产业的领域,不能承继。要到达人合的要求,只要得到其他股东的附和。作为股东他们必定不期望一个生疏的人加入到公司之中,避免在公司运营政策和利益分配上呈现对立,影响公司的开展,影响到自己的利益。
当一个占绝大比重出资比例的股东的仅有合法承继人是一个年老体弱、目不识丁的人,或是一个游手好闲、嗜赌成性的人,或是一个贪婪自私、唯利是图的人,象这种无法得到其他股东认可的承继人无需其他股东附和即可成为公司股东,不只是对人合性的损坏,并且对公司来说只要是灾祸。
有观念以为“出资继受人获得股东资历,应经其他股东整体附和,公司章程还有约好的在外。从法理上讲,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公司,外人获得股东资历有必要经整体股东附和,不然不能获得股东资历。”
从法理上来看,上述观念有必定道理。但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则来看,不能按此操作。由于,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附和”,对股东出资转让只需经整体股东过半数附和,但对出资继受人获得股东资历,应经其他股东整体附和,这样的规则过于严苛和严峻,并使法令失掉其统一性和严肃性,笔者以为仍是参照《公司法》第35条规则较为适合,即承继人是否获得股东身份,应由整体股东过半数附和,假如股东不附和承继人获得股东身份,其有必要购买逝世股东的出资比例,假如不购买股东的出资比例,则视为附和接收承继人为股东。
还有观念以为“若其他股东有权约束承继人获得股东资历,承继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进行洽谈的相等根底就不复存在,其他股东经过这种约束谋取私利的工作就或许发作,而承继人对这种不公正的成果缺少有用的救助途径。想象一下,假如公司业绩上升,其他股东挑选约束承继人获得股东资历,用很低的价格获得被承继人的股权;假如公司业绩下滑,那么其他股东或许答应承继人获得股东资历,承继人就要承当股权不断价值降低的丢失。”
对上述观念,笔者不能附和。首要,当公司业绩上升,其他股东不愿意让承继人获得股东资历时,其他股东不能约束,承继人获得股东资历,那么承继人与其他股东不合的种子在一开始时已种下,股东之间就或许不会精诚合作,公司业绩很有或许会下滑,终究公司或许会闭幕、破产。这样的话,承继人承继的出资比例的价值或许会价值降低,乃至一无所获,还不如最初让其他股东购之。其他股东的利益因而也得到了丢失。一起,公司闭幕、破产不只会经济丢失,还会形成社会失业人数增加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权衡利弊,不辩自明。
其次,当两边对股权的价格达不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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