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1:13债款让与是指合同债款人经过协议将其债款悉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有用的债款让与应契合三个要件:1?须有有用存在的债款,且债款的让与不改动其内容;2?债款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款让与达到合意,且债款具有可让与性。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款、依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好不得转让的债款以及法令制止转让的债款不具有可让与性;3?债款让与应当告诉债款人。
债款让与必定对确保人发作必定的效能。可是,债款让与对确保人发作效能是有约束的,它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债款让与有必要是在确保期间届满前作出,在确保期间届满后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债款让与对确保人不发作法令效能;债款让与有必要依法或依约好作出;债款人应将债款让与告诉债款人或确保人。债款让与自告诉抵达债款人时起,才对确保人发作效能。假如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特别约好,应从其约好,不然对确保人不发作效能。
债款让与对确保人的效能首要表现在:
1?活跃效能。债款让与后,受让人有权要求确保人在主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也有职责依确保合同的规定向受让人承当确保职责,并以此对抗原债款人。
2?消沉效能。债款让与后,确保人仅在原有的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
需注意的是,若确保人与债款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主债款非经确保人赞同而转让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应从其约好。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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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款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
(三)按照法令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作效能。
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
第八十一条 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款有关的从权力,但该从权力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第八十二条 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