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0926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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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0926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评论纪要(一)
(苏高发审委[2005]16号)
(2005年9月2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评论通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对其时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评论,现将评论定见纪要如下:
一、合同的效能
榜首条 当事人仅以民事合同违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由恳求承认该民事合同无效的,人们法院不予支撑。但该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规则是根据法令、行政法规授权拟定的在外。
违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则的民事合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恳求承认民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作为判定的法令根据。
第二条 当事人仅以运营者无证(照)运营为由,恳求承认民事合同效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必要具有特许运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的在外。
第三条 当事人建议的合同效能与人民法院根据案子现实承认的合同效能不一致的,应当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变诉讼恳求,当事人不改变诉讼恳求的,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效能作出承认后,对当事人根据其建议的合同效能的其他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当事人仅恳求承认合同效能的,人民法院仅就合同效能进行审理和承认。
第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恳求吊销合同的,有必要以反诉的办法提出,仅以抗辩的方法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五条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恳求吊销合同的一起建议适用被吊销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二、吊销权
第六条 债款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吊销权的一起又行使给付恳求权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别离立案审理。
第七条 债款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吊销权,债款人以债款人的债款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八条 债款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吊销权的,债款人只需举证证明债款人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则的抛弃到期债款、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三种行为之一的现实。在债款人没有根据证明其行为未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状况下,人民法院一般能够推定“对债款人构成危害”。
第九条 债款人建议债款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的,债款人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价格为“显着不合理的贱价”。
人民法院承认“显着不合理的贱价”时,应当以买卖当地一般运营者的判别,并参阅买卖其时当地的物价部门的辅导价或许商场买卖价,结合其他要素归纳考虑以承认。一般状况下,转让价格低于其时当地同类商品商场物价部门的辅导价或许商场买卖价的30%以上的,能够视为“显着不合理贱价”。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吊销权的,吊销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但债款人处置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的,债款人超出其债款规模恳求吊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第十一条 行使吊销权的债款人对因吊销债款人的行为而返还给债款人的产业要求直承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三、合同的实行
第十二条 合同法榜首百五十八条规则的“标的物的数量不符合约好的景象” 是指出卖人少外交的物的景象;“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好的景象”是指出卖人交给的标的物的存在质量瑕疵的景象。出卖人交给的标的物为原产地不同的物或异种物的,视为交给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好的景象,即质量瑕疵。
第十三条 在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好的景象下,买受人应当在必定的期间内告诉出卖人。人民法院的承认期间时应当依照以下次序进行:
(1)当事人约好了查验期间的,应当以约好的查看期间作为告诉出卖人的期间(即瑕疵贰言期间)。
(2)当事人没有约好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查验。对发现或许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不符合约好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即瑕疵贰言期间)内告诉出卖人,可是该合理期间最长不得逾越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3)当事人没有约好查验期间,买受人实行及时查验职责后没有发现且不或许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好的,假如出卖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不管该质量保证期的长短,均应当适用该质量保证期作为告诉出卖人的期间(即瑕疵贰言期间);标的物无质量保证期的,则适用两年的期间作为告诉出卖人的期间(即瑕疵贰言期间),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核算。
(4)出卖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所供给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好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即自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好之日起两年。
四、表见署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触及表见署理纠纷案子时,即要重视维护好心相对人利益,又要统筹被署理人利益。
承认构成表见署理的,应当以被署理人的行为与权力外观的构成具有必定的牵连性即被署理人具有必定的差错为条件,以“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即相对人好心无差错为条件。
第十五条 在衡量相对人是否构成好心无差错时,应结合署理原理和经历规律以及案子的具体状况等要素归纳作出判别。
下列景象下不应当承认为归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的“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
(1)被署理人授权清晰,行为人越权署理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缔结的合同内容显着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
(3)根据经历规律,行为人的署理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合理置疑的。
第十六条 职务行为能够区分为职务代表和职务署理。
法定代表人、其他安排负责人以法人或其他安排名义从事运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表,该行为视同为法人或其他安排本身的行为,行为结果由法人或其他安排承当。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的在外。
法人或许他安排的作业人员就其职权规模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安排名义从事运营活动的构成职务署理,无须法人或其他安排的特别授权,其行为结果应当参照托付署理的规则,由法人或其他安排承当。
法人或许他安排的作业人员逾越其职权规模,以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的,构成无权署理。相对人有理由信任有署理权的,构成表见署理。
五、债款参加
第十七条 债款参加是指第三人与债款人、债款人达到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款人达到两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款人单独许诺由第三人实行债款人的债款,但一起不革除债款人实行职责的债款承当方法。
第十八条 第三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革除债款人可实行职责的,债款人恳求债款人承当实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但债款人对革除债款人的实行职责无贰言的在外。
第十节条 债款人恳求第三人与债款人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职责方式有约好的在外。
六、合同的免除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提申述讼前未告诉对方免除合同,申述时要求免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诉讼前未告诉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了免除合同的条件的,约好的免除条件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合同免除权,对因免除权行使不及时构成丢失扩展的部分,当事人要求行使合同免除权人承当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第二十三条 免除合同条件成果后,享有合同免除权的当事人依然承受违约方实行合同的,应视为免除权人对免除权的抛弃。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要求免除合同,一起又要求违约方依照合同中的约好的违约金条款承当违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当事人协议免除合同的,对已发作的违约行为处理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没有约好的依照免除前的合同约好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免除后,当事人向合同的违约方建议可得利益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七、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未经当事人恳求不得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承认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构成的丢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差错、社会经济状况等要素,根据公正准则、诚笃信用准则进行衡平。
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逾越构成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能够承认为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过火高于构成的丢失”。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约好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未给另一方构成丢失的,违约金条款仍应当适用。当事人能够根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恳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关于成心违约,违约方恳求削减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三十条 违约方恳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在供给违约金过高的开始根据后,举证职责转移至守约方。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丢失数额的约好和丢失数额的核算办法的约好,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好。
八、其他问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要求补偿可得利益丢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三十三条 关于逾期付款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标准的,按合同约好处理。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标准,又未约好应承当逾期付款丢失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银行同期货款率核算丢失。
违约构成的丢失逾越上述核算标准核算的数额,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丢失要求违约方承当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第三十四条 告贷方合同中约好分期还款的,当事人在还款时清晰是归还利息或本金的,应按其还款意思承认;在还款时没有清晰的,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
在无效告贷合同中,关于现已归还的金钱中按高息结算的部分,应将逾越正常利息的部分冲抵本金。
当事人对无效告贷合同部分本金及相应高利息现已结算的部分剩下部分达到还款协议,当事人根据还款协议申述的,应将现已结算部分逾越正常利息的部分先行冲抵本金。
第三十五条 判定主文中对罚息的核算办法的表述为“逾期罚息自ⅩⅩ之日起至判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逾期罚息核算标准付出”。
江苏省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评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评论纪要(一)》的告诉
(苏高发审委[2005]1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颁布实施五年来,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生活和商场买卖中呈现了许多新状况、新问题,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的了解及适用和合同纠纷案子的审理也遇到了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因为合同法和现有的司法解说没有清晰的规则,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杰出的法令适用问题加以标准和一致。为了正确了解和履行合同法,处理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法律不一致问题,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子中遇到的新状况、新问题,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业的监督和辅导,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5年9月23日第42次会议评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评论纪要(一)》。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履行。履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反映。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苏高发审委[2005]16号)
(2005年9月2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评论通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对其时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评论,现将评论定见纪要如下:
一、合同的效能
榜首条 当事人仅以民事合同违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由恳求承认该民事合同无效的,人们法院不予支撑。但该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规则是根据法令、行政法规授权拟定的在外。
违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则的民事合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恳求承认民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作为判定的法令根据。
第二条 当事人仅以运营者无证(照)运营为由,恳求承认民事合同效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必要具有特许运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的在外。
第三条 当事人建议的合同效能与人民法院根据案子现实承认的合同效能不一致的,应当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变诉讼恳求,当事人不改变诉讼恳求的,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效能作出承认后,对当事人根据其建议的合同效能的其他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当事人仅恳求承认合同效能的,人民法院仅就合同效能进行审理和承认。
第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恳求吊销合同的,有必要以反诉的办法提出,仅以抗辩的方法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五条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恳求吊销合同的一起建议适用被吊销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二、吊销权
第六条 债款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吊销权的一起又行使给付恳求权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别离立案审理。
第七条 债款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吊销权,债款人以债款人的债款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八条 债款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吊销权的,债款人只需举证证明债款人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则的抛弃到期债款、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三种行为之一的现实。在债款人没有根据证明其行为未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状况下,人民法院一般能够推定“对债款人构成危害”。
第九条 债款人建议债款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的,债款人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价格为“显着不合理的贱价”。
人民法院承认“显着不合理的贱价”时,应当以买卖当地一般运营者的判别,并参阅买卖其时当地的物价部门的辅导价或许商场买卖价,结合其他要素归纳考虑以承认。一般状况下,转让价格低于其时当地同类商品商场物价部门的辅导价或许商场买卖价的30%以上的,能够视为“显着不合理贱价”。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吊销权的,吊销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但债款人处置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的,债款人超出其债款规模恳求吊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第十一条 行使吊销权的债款人对因吊销债款人的行为而返还给债款人的产业要求直承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三、合同的实行
第十二条 合同法榜首百五十八条规则的“标的物的数量不符合约好的景象” 是指出卖人少外交的物的景象;“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好的景象”是指出卖人交给的标的物的存在质量瑕疵的景象。出卖人交给的标的物为原产地不同的物或异种物的,视为交给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好的景象,即质量瑕疵。
第十三条 在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好的景象下,买受人应当在必定的期间内告诉出卖人。人民法院的承认期间时应当依照以下次序进行:
(1)当事人约好了查验期间的,应当以约好的查看期间作为告诉出卖人的期间(即瑕疵贰言期间)。
(2)当事人没有约好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查验。对发现或许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不符合约好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即瑕疵贰言期间)内告诉出卖人,可是该合理期间最长不得逾越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3)当事人没有约好查验期间,买受人实行及时查验职责后没有发现且不或许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好的,假如出卖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不管该质量保证期的长短,均应当适用该质量保证期作为告诉出卖人的期间(即瑕疵贰言期间);标的物无质量保证期的,则适用两年的期间作为告诉出卖人的期间(即瑕疵贰言期间),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核算。
(4)出卖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所供给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好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即自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好之日起两年。
四、表见署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触及表见署理纠纷案子时,即要重视维护好心相对人利益,又要统筹被署理人利益。
承认构成表见署理的,应当以被署理人的行为与权力外观的构成具有必定的牵连性即被署理人具有必定的差错为条件,以“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即相对人好心无差错为条件。
第十五条 在衡量相对人是否构成好心无差错时,应结合署理原理和经历规律以及案子的具体状况等要素归纳作出判别。
下列景象下不应当承认为归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的“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
(1)被署理人授权清晰,行为人越权署理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缔结的合同内容显着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
(3)根据经历规律,行为人的署理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合理置疑的。
第十六条 职务行为能够区分为职务代表和职务署理。
法定代表人、其他安排负责人以法人或其他安排名义从事运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表,该行为视同为法人或其他安排本身的行为,行为结果由法人或其他安排承当。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的在外。
法人或许他安排的作业人员就其职权规模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安排名义从事运营活动的构成职务署理,无须法人或其他安排的特别授权,其行为结果应当参照托付署理的规则,由法人或其他安排承当。
法人或许他安排的作业人员逾越其职权规模,以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的,构成无权署理。相对人有理由信任有署理权的,构成表见署理。
五、债款参加
第十七条 债款参加是指第三人与债款人、债款人达到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款人达到两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款人单独许诺由第三人实行债款人的债款,但一起不革除债款人实行职责的债款承当方法。
第十八条 第三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革除债款人可实行职责的,债款人恳求债款人承当实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但债款人对革除债款人的实行职责无贰言的在外。
第十节条 债款人恳求第三人与债款人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职责方式有约好的在外。
六、合同的免除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提申述讼前未告诉对方免除合同,申述时要求免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诉讼前未告诉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了免除合同的条件的,约好的免除条件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合同免除权,对因免除权行使不及时构成丢失扩展的部分,当事人要求行使合同免除权人承当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第二十三条 免除合同条件成果后,享有合同免除权的当事人依然承受违约方实行合同的,应视为免除权人对免除权的抛弃。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要求免除合同,一起又要求违约方依照合同中的约好的违约金条款承当违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当事人协议免除合同的,对已发作的违约行为处理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没有约好的依照免除前的合同约好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免除后,当事人向合同的违约方建议可得利益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七、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未经当事人恳求不得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承认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构成的丢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差错、社会经济状况等要素,根据公正准则、诚笃信用准则进行衡平。
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逾越构成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能够承认为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过火高于构成的丢失”。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约好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未给另一方构成丢失的,违约金条款仍应当适用。当事人能够根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恳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关于成心违约,违约方恳求削减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三十条 违约方恳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在供给违约金过高的开始根据后,举证职责转移至守约方。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丢失数额的约好和丢失数额的核算办法的约好,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好。
八、其他问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要求补偿可得利益丢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三十三条 关于逾期付款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标准的,按合同约好处理。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标准,又未约好应承当逾期付款丢失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银行同期货款率核算丢失。
违约构成的丢失逾越上述核算标准核算的数额,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丢失要求违约方承当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第三十四条 告贷方合同中约好分期还款的,当事人在还款时清晰是归还利息或本金的,应按其还款意思承认;在还款时没有清晰的,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
在无效告贷合同中,关于现已归还的金钱中按高息结算的部分,应将逾越正常利息的部分冲抵本金。
当事人对无效告贷合同部分本金及相应高利息现已结算的部分剩下部分达到还款协议,当事人根据还款协议申述的,应将现已结算部分逾越正常利息的部分先行冲抵本金。
第三十五条 判定主文中对罚息的核算办法的表述为“逾期罚息自ⅩⅩ之日起至判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逾期罚息核算标准付出”。
江苏省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评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评论纪要(一)》的告诉
(苏高发审委[2005]1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颁布实施五年来,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生活和商场买卖中呈现了许多新状况、新问题,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的了解及适用和合同纠纷案子的审理也遇到了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因为合同法和现有的司法解说没有清晰的规则,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杰出的法令适用问题加以标准和一致。为了正确了解和履行合同法,处理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法律不一致问题,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子中遇到的新状况、新问题,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业的监督和辅导,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5年9月23日第42次会议评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评论纪要(一)》。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履行。履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反映。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