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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中哪些情形适用自首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3:42
交通闯祸违法可适用自首准则,但笔者以为不该混为一谈,在司法实践中仍是应具体状况具体分析。
(一)交通肇过后未逃逸而自动投案
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未逃逸,而是泊车抢救并自动报案,是否以自首论处呢?
先让咱们看看刑法的具体规则吧。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违反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的,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规则可知,榜首档法定刑适用于形成严峻交通事端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景象,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为第二乃至第三档。从法令根底理论上讲,当过错行为开端仅仅形成较轻的成果,并且该较轻的成果有或许向着更严峻的成果转化时,行为人就有职责避免这一严峻成果发作,假如行为人不实行作为职责,法令就应当对此在原有行为之外做出另一点评。刑法规则"逃逸"加剧处分的意图不外乎两个:一是奉劝闯祸者在交通肇过后及时抢救受害人,以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二是奉劝闯祸者在交通肇过后及时维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以确保交通事端的有用处理。因而,榜首档法定刑的规则现已表现出刑法对未逃逸而自动投案行为的必定,表现了从宽处理的精力。在该类景象下,在将其视为自首,等于是对同一种行为进行了两次的从宽处理,归于刑法理论中的重复点评,违反了刑法建立不同法定刑的原意。
因而,闯祸者未逃逸的行为不该认定为自首,而应直接在榜首法刑的量刑起伏内,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确认其应适用的惩罚。
(二)交通闯祸逃逸后自动投案
从刑法的规则能够看出,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这也契合罪刑相适应的准则。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乃至还对此种行为处以"毕生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职责,从各方面有力防备肇过后心存侥幸一逃了之的心思。逃逸所形成的损害是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案情无法查验,职责无法辨明,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逃逸后的自首行为应当鼓舞,有助于上述问题得到较好的处理,获得"亡羊补牢"的作用。这在前面现已有了充沛的论说。
如前所述,未逃逸直接适用的是榜首档法定刑,只要在逃逸后才建立自首的景象。这傍边,逃逸的界定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表面上看,"逃逸"往往表现为"逃跑",但是这一行为的中心意义在于"躲避法令的追查",也即应从其片面方面予以判别,而非单纯看闯祸者是否逃离现场。司法实践中,常常有闯祸者在事端发作后逃离现场,后又因各种原因,经过各种途径自首的状况。此刻,是否认定为逃逸存在必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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