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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暴力抢回借条构成何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4:08
【案情】
2012年1月,李强向王明告贷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单,约好三个月后偿还。到期后,李强却以各种托言不还。2012年6月17日,王明对李强说,假如再不偿还告贷就向法院申述。李强怕王明真申述,便想找机会将借单从王明手中拿回,使王明没有依据而打不成官司。2012年6月20日,李强在路上拦住王明,要求王明将借单撕毁,王明不愿,李强便对王明进行殴伤,无法之下,王明将借单给了李强,李强立行将借单撕毁。
【不合】
关于李强的行为应怎么定性,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李强构成侵吞罪。理由是李强片面是想占有归于王明一切的借单,是想占有别人的资产,构成侵吞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李强当场以暴力取回借单,片面上是为了不再偿还这10万元钱,是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施行了暴力行为。因而李强构成抢劫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侵吞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别人的忘记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或交出的行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当场以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强行劫取公私资产的行为。
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违法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片面上都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违法目标都是别人资产,但仍是有差异的,榜首、就违法意图发生的时刻而言,侵吞罪是内行为人现已持有别人资产今后才发生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违法意图的,而抢劫罪是在没有持有别人资产之前。第二、侵吞罪的目标只能是行为人现已持有的别人资产,而抢劫罪的目标是行为人没有持有的一般资产。第三、侵吞罪是行为人将自己从前持有的别人资产变为非法占有,就侵吞行为施行过程中资产的占有状况上看,侵吞罪并不改动资产的实践占有状况,而抢劫罪是用暴力、钳制等手法使资产的实践占有或操控状况发生了改变。总的说来,侵吞罪最杰出的特征便是从前的合法占有根据行为人“拒不交还”而演变成了不合法。
从法律条文的规则来看,不管是侵吞罪仍是抢劫罪,其违法目标都指向的是资产。而关于什么是物,在民法上是这样界说的“物是指人们能实践操控、分配的,能满意人们出产、日子需求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
详细到该案中来,李强因告贷向王明出具了借单,而该份借单实践的占有者及借单上金额的一切者为王明,李强经过暴力手法欲抢回借单,表面上是抢回自己所出具的借单,实践上是想撕毁借单,占有王明的10万元钱。明显,李强构成抢劫罪。(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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