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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主体资格欠缺而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0:23
建造工程勘测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测,发包人付出价款的合同。建造工程勘测单位称为承包方,建造单位或许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托付方)。
法令咨询:
哪些主体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因主体资历短缺而应认定为无效?
律师答复:
1、不具有运营修建活动主体资历的企业或个人。
2、不具有从事修建活动主体资历的个人、合伙安排或企业以具有从事修建活动资历的修建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3、资质等级低的修建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修建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4、不具有工程总包资历的修建企业以具有总包资历的修建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5、应报国家同意的工程,未报国家同意,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合同。
6、未获得土地运用权证、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处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合同。
7、严峻逾越本企业修建资质等级而缔结的建造工程合同。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七条修建工程设计应当契合依照国家规则拟定的修建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的安全功能。
第三十八条修建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安排设计时,应当依据修建工程的特色拟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办法;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安排设计,并采纳安全技术办法。
第三十九条修建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纳维护安全、防备风险、防备火灾等办法;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关闭处理。
施工现场对毗连的修建物、构筑物和特别作业环境或许形成损害的,修建施工企业应当采纳安全防护办法。
第四十条建造单位应当向修建施工企业供给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材料,修建施工企业应当采纳办法加以维护。
第四十一条修建施工企业应当恪守有关环境维护和安全出产的法令、法规的规则,采纳操控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荡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的办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请求同意手续:
(一)需求暂时占用规划同意规模以外场所的;
(二)或许损坏路途、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求暂时停水、停电、中止路途交通的;
(四)需求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令、法规规则需求处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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