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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5:11
收据抗辩根据抗辩所根据事由的不同,能够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又称为肯定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根据收据或许收据上记载的债款人而发作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改变而受到影响。[4]能够看到,物的抗辩事由发作于“物”——收据,即收据本身存在着影响收据效能的事由,然后导致收据的肯定无效。当收据本身缺少效能时,不管何人持票,收据债款人均可回绝实行债款。对物的抗辩包含以下两类:
1.任何债款人均可对任何债款人的建议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含以下七个方面:
(1)收据无效:收据短缺有必要记载的事项;改变了收据不得改变的事项;收据金额的中文与数码记载不一致,收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
(2)收据的付款期限未到。
(3)收据的权力时效届满。我国《收据法》第17条规则:持票人对收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力,自收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力,权力即消失。
(4)收据现已依法付款。
(5)收据现已依法提存。
(6)收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
(7)收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定而无效。
2.特定的收据债款人对任何债款人的建议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含五个方面:
(1)根据《收据法》第14条的规则,收据系假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假造、变造的收据而提出的债款恳求有抗辩权。
(2)收据当事人无彻底民事行为才能。《收据法》第6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在收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收据债款人可据此回绝实行其责任。
(3)根据《收据法》的规则,无权署理联系中的被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的被署理人能够无权署理或越权署理为由回绝实行收据责任。
(4)根据《收据法》第17条的规则,持票人在规则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全部收据当事人均能够此为由回绝实行收据责任。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为肯定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根据持票人本身或许收据债款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联系而发作的抗辩。[5]根据片面抗辩事由人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抗辩:
1.收据债款人得以对特定债款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事由主要是债款人短缺受领才能或受领资历等,包含以下三种:
(1)收据债款人短缺收据受领的行为才能。比方,在收据背书转让时,应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名字,不然债款人能够此作为抗辩事由。
(2)收据债款人短缺本质受领收据的才能。我国《收据法》第12条规则:“以诈骗、偷盗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收据的,或许明知有前列景象,出于歹意获得收据的,不得享有收据权力。”
(3)收据债款人短缺形式上受领收据的才能。这儿调查的主要是背书是否接连。
2.特定的债款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款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主要是指在特定的收据当事人之间发作的原因联系。收据的原因联系是指授受收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根据授受收据的理由而发作的法律联系。[6]这类抗辩的事由包含以下六种:
(1)原因联系不合法。
(2)原因联系短缺或消除。
(3)无对价或无适当对价获得收据。
(4)收据行为无效。比方,出票人制作成收据,在没有交给持票人之前丢掉,出票人能够此为由对偷盗人或拾保人进行抗辩。
(5)收据债款已抵销、已清偿或已革除,但却因故未在收据上记载,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款人能够进行抗辩。
(6)根据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好的抗辩。这类抗辩是指授受收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关于收据签发或转让有特别约好,若持票人违反该项特别约好时,则收据债款人能够此为由建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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