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 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23:10机关、事业单位加班薪酬处理
(一)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延伸作业时刻或组织加班,确因作业需要有必要延伸作业时刻或在法定节假日组织加班的,除还有特别规则外,应采纳补休或轮休方法,不发给加班薪酬。
(二) 对实施企业化办理的事业单位,确因作业需要延伸作业(劳作)时刻或节假日组织加班的,应组织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付出相应的加班薪酬。其间,延伸作业时刻的,薪酬酬劳不低于日薪酬的150%;休息日加班的,薪酬酬劳不低于日薪酬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薪酬酬劳不低于日薪酬的300%。
核算加班薪酬的基数为自己的基本薪酬,即固定部分的薪酬和按国家规则份额的补贴(活薪酬部分)两项之和,日薪酬为自己月基本薪酬÷20.92天。
(三) 对加班问题应严格控制,每月加班时刻最多不得超越36小时(4.5个作业日)。
[详见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告诉》(1995年2月17日 浙人薪[199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