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高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21:17一、案情
原告:张某某。
被告一:高某某。
被告二: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一均是被告二深圳市龙岗某公司职工,从事厨师作业。2004年1月20日17时许,高某某与张某某均在龙岗区大众高尔夫球场的厨房内作业,高某某叫张某某帮助炒菜,张某某赞同后正准备炒菜时,高某某忽然拿起厨房里的菜刀将张某某砍伤,然后投案自首。公安派出所托付深圳市精神疾病司法判定所判定组对被告高某某进行司法判定,定论为被告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时辨认才能丢失,无刑事职责才能。原告对此司法判定不服,恳求从头判定。派出所又托付广州市精神疾病司法判定所对被告进行了从头判定,定论共同。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高某某免于刑事处分。
经深圳市公安局法医判定,原告所受损伤为伤残九级。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经深圳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判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对原告所受损伤均确定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于工伤。
原告出院后,向两被告追讨危害补偿。两被告彼此推诿,都不乐意承当原告的人身危害补偿职责。因而,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二被告对原告的人身危害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补偿原告丢失合计人民币73547.90元。
二、审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被告高某某在作业期间突发精神病,形成原告受伤,其刑事职责尽管革除,但其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由于人身损伤事端本质是一种因侵权行为所形成的事端,行为人应承当侵权的民事职责。本案属特别侵权民事案件,法律规定,有产业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形成别人危害的,从自己产业中付出补偿费用,缺乏部分,由监护人恰当补偿。本案被告高某某与法定监护人陈某某系夫妻联系,法定监护人的无差错不能成为革除其民事职责的理由。本案应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至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是否应承当连带职责的问题,该院以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在本案中并无差错,其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之间是一种劳作联系,原告要求该公司补偿,应由社保部分按合法途径和程序进行处理,而本案事情发作之后,深圳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均确定原告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因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不该承当民事职责。何况,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在接收高某某时,被告高某某供给了健康证明,证明其契合接收条件,被告高某某在作业期间突发精神病,致使原告遭到损伤,其行为属特别侵权行为,其形成的职责应由高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承当,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不该承当民事职责。判定被告高某某补偿原告张某某的相关丢失,缺乏部分由被告高某某的法定监护人陈某某付出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