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劳动厅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21:37本案被告劳作厅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议,这是本案两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之一。上述案情标明,市劳作局就第三人相艳开办的废棉加工厂发作工伤逝世事端的问题,先后作出了两次详细行政行为:第一次是针对废棉加工厂办理不善、形成工人逝世问题作出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分决议;第2次是针对工亡事端的性质及怎么处理提出了《定见》。相艳对市劳作局这两次详细行政行为均不服,先后向被告劳作厅提出行政复议恳求。劳作厅对相艳的两次复议恳求别离进行了复议,并在一个多月时刻内别离作出了行政复议决议。由此可见,劳作厅作出两次行政复议决议,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存在“重复复议”的问题。因而,原告以为被告“重复复议”,并以此为由恳求原审法院吊销《定见》,法院不予采用是正确的。
本案第三人相艳针对《定见》第2次提出行政复议恳求现已超越法定期限,被告劳作厅应否受理,这是本案两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之二。
《行政复议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恳求复议,应当在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该条第二款规则:“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搁法定恳求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的十日内,能够恳求延伸期限,是否允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议。”按照此规则,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议恳求。超越这个“十五日”法定期限提出复议恳求,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事由外,复议机关应该判定不予受理。咱们了解,这儿讲的“不可抗力”,是指因发作战役、地震等,使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议恳求权;这儿讲的“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由自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恳求。
本案第三人相艳在知道市劳作局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定见》之日起十五日内,既没有发作“不可抗力”的事情,也没有呈现其自己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等“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相艳彻底有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恳求。但其在知道市劳作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定见》之后长达近半年时刻才提出复议恳求。被告劳作厅不仅在程序上受理了这样的超越法定期限的复议恳求,并且还在实体上作出了改变劳作局的详细行政行为《定见》的行政复议决议。因而,劳作厅的行政复议决议,不仅在程序上违法,并且在实体处理上即对工亡事端性质的确定于受害人黄仲璐晦气,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定吊销被告劳作厅的该行政复议决议是正确的。
案情回放
原告:黄仲璐,女,汉族,18岁,河南省镇平县张林乡慎动村农民,现系新疆新纺集团二厂临时工。住新疆新纺集团二厂职工宿舍202号。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作厅(以下简称劳作厅)。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平和南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彬,副厅长。
第三人:相艳,女,汉族,36岁,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废棉加工厂业主。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32号。
1997年4月18日清晨,外地民工即原告黄仲璐的哥哥黄仲波在第三人相艳开办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废棉加工厂(以下简称废棉厂,系私营企业)上班劳作时,因违章操作机器致使己身受伤,经抢救无效逝世。事发后,乌鲁木齐市劳作局(下称市劳作局)作出市劳安罚〔1997〕第08号令和〔1997〕009号劳作行政处分决议。相艳不服该处分决议,向劳作厅恳求复议。1997年10月17日,劳作厅作出新劳复决字〔1997〕003号复议决议。同年6月2日,市劳作局又作出市劳护字〔1997〕108号《关于对水磨沟废棉加工厂4.18逝世事端查询处理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相艳对此处理定见也不服,于1997年11月25日又向劳作厅提起复议恳求。1998年3月17日,劳作厅作出了新劳复议字〔1998〕001号行政复议决议,改变市劳护字〔1997〕108号第六条第三款确定黄仲波因工逝世为非因工逝世。黄仲璐对该复议决议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