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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税款缴纳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4:21

(一)交税责任人应当在税款缴款期限内实行交税责任,逾期缴交税款的,除应实行交税责任外,还应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付欠缴税款0.5‰(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二)交税责任人自缴交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越三个月仍未缴交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海关能够采纳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交税责任人的应税货品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拘留并依法变卖交税责任人的其他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货品或许产业,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海关采纳强制措施时,对交税责任人未交纳的滞纳金应当一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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