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山难案终审判决:驳回40万赔偿请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7:14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定,驳回“3.11灵山山难”死者夏子(网名)爸爸妈妈索赔40余万元的要求。出于道义上的考虑,法院主张活动建议人向死者爸爸妈妈抱歉,以使其心灵得到安慰。
事情回忆:
上一年3月6日,郝先生、张小姐在某自助旅行网站发帖,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由网友自愿报名参与的户外爬山活动。网名夏子的电视台修改孙小姐经过网络报名参与活动并获同意,夏子在活动中忽然呈现虚脱症状,经抢救无效逝世。
失掉爱女的孙小姐爸爸妈妈将活动建议人郝先生、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郝、张及网络公司连带补偿各种丢失40余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以建议组织者郝先生、张小姐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办理职责、不承当应对产品或服务承当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经营者职责、呈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职责等为由驳回了孙某爸爸妈妈的悉数诉讼请求。
一审判定后孙某爸爸妈妈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终究判定:
一中院审理后以为,在我国,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鼓起的一种运动方法。该种户外运动一般有多人参与,在组织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色:活动者自在结合、自愿参与;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担任组织活动道路、动身时刻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一起也是活动的参与者,关于其他参与者没有肯定的办理权利;活动费用由参与者均匀担负,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盈利性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参危害补偿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从事住宿、餐饮、文娱等经营活动或许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极限规模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自助式户外运动虽不归于经营活动,但仍归于司法解说规则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归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极限规模内的安全保证职责。所谓的“合理极限规模”,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色,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就郝先生、张小姐与孙某家人之间的纠纷案子的状况,一中院以为郝先生、张小姐是这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建议者,一起也是组织者。依据查明的现实,郝、张二人于2007年3月6日在网上发贴的内容包含:活动时刻、地址、道路、行程组织,配备要求、活动强度、危险提示等。发贴后,在队员报名后,张小姐还给包含孙某等队员打电话,提示山上会很冷,要多带衣服。应当说郝先生、张小姐在建议户外运动之初,尽到了应当留意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