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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0:46
假如自己的权力因为债务人不实行对次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到影响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承当职责。那么,代位诉讼中债务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当连带职责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告贷35000元给胡某,约好告贷期限为一年,告贷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好还款。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严重,暂时无钱还款,但王某尚欠胡某到期货款2.7万元。2007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王某向其实行偿付职责,一起李某担心王某纷歧定有清偿才能,要求胡某承当连带职责。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平和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二十条规则,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承认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务人实行清偿职责,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系即予消除。因而,李某无权要求胡某承当连带职责,应驳回李某要求胡某承当连带职责的恳求。
第二种定见:代位权准则的建立意图在于拓宽债务人债务完成的职责产业规模,充分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给债务人构成危害的状况下,债务人代位行使权力,使所遭到的危害得以弥补。但次债务人并纷歧定就具有实行才能,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确保债务人的权力,在债务人进行代位权诉讼承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务人负有清偿职责的一起,应承认债务人对该债务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职责。所以应支撑李某要求胡某承当连带职责的恳求。
【法令解读】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则了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务人享有到期债务,但这并不等同于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具有必定的产业清偿才能和实际完成条件。到期债务和该债务的完成才能完全是两回事。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才能具有与否,不影响债务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才能,只需债务人的债务现已到期即可。代位权准则的建立意图即在于拓宽债务人债务完成的职责产业规模,充分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给债务人构成危害的状况下,债务人代位行使权力,使所遭到的危害得以弥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平和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二十条规则,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承认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务人实行清偿职责,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系即予消除。这一规则标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承认建立,就所承认的债务数额,次债务人向债务人负有直接清偿的职责和职责,本来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系即予消除,而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构成一种新的且为收效判定所承认的债务债务联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搬运,即由债务人向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在债务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在获得向次债务人建议债务清偿权力一起,却损失了本来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务建议和清偿权力。这样,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终究结果,不只没有使债务人在债务人的职责产业规模拓宽到次债务人职责产业规模,反而使债务人的权力完成又处于一种新的危险地步,乃至增加、扩展的债务人的债务危险。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准则建立的意图相违反的。因为债务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定承认即可得到债务必定完成的作用,即次债务人并纷歧定具有用于清偿债务的职责产业和才能。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确保债务人的权力,在债务人进行代位权诉讼承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务人负有清偿职责的一起,应承认债务人对该债务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职责。也就是说,债务人在获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力一起,债务人对其本来所负有的清偿职责并不损失,这才契合代位权诉讼准则的立法原意。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则,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这包含债务人提起代位权的建议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务款额,一起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务款额。这样,在一起的债务数额规模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负有对债务人承当悉数清偿债务的职责。代位权准则的建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联系的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承当债务职责,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职责,以此确保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完成。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承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职责。债务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为由,推脱其本来既有的债务清偿职责。
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确保债务人的权力,在债务人进行代位权诉讼承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务人负有清偿职责的一起,应承认债务人对该债务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职责。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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