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2010)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5:29吉士社联字〔2010〕37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薪酬团体洽谈暂行办法》的告诉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规范企业薪酬团体洽谈行为,保证劳作联系两边的合法权益,保护劳作联系调和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劳作合同法令》、《吉林省团体合同暂行办法》及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咱们拟定了《吉林省企业薪酬团体洽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当地税务局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企业薪酬团体洽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薪酬团体洽谈行为,保证劳作联系两边的合法权益,保护劳作联系的调和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劳作合同法令》、《吉林省团体合同暂行办法》等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的个别经济安排等用人单位,依法展开薪酬团体洽谈,签定薪酬团体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团体洽谈,是指员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相等洽谈,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员工大会经过,确认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薪酬分配方式、薪酬收入水相等劳作报酬事项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薪酬团体合同,是指员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薪酬团体洽谈基础上签定的有关员工劳作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详细可依据两边洽谈确认。
洽谈一致签定的薪酬团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薪酬团体洽谈应当合法、揭露、相等、洽谈一致、统筹企业和员工两边利益,契合法令、法规规则和薪酬分配的宏观调控方针,保证员工实践薪酬水平与本企业劳作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 薪酬团体合同中约好的劳作报酬,要依据企业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状况确认,但最低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规范;企业和员工个人缔结的劳作合同中约好的劳作报酬,不得低于薪酬团体合同规则的规范。薪酬团体合同约好的劳作报酬适用于一切与本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第六条 树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员工一方与企业展开薪酬团体洽谈;没有树立工会的企业,上一级工会应依法协助企业组成工会,展开薪酬团体洽谈,或辅导由员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展开薪酬团体洽谈。规划较小、职业相同或许附近、生产经营特色相同或许类似的企业,员工方与企业方能够经过底层工会联合会或许职业工会与区域、职业的企业代表安排展开区域、职业薪酬团体洽谈。参与多个企业代表安排的企业只能参与一个企业代表安排展开的区域、职业薪酬团体洽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当地工会,组成薪酬团体洽谈辅导员部队。薪酬团体洽谈辅导员应从了解经济、法令、劳作薪酬、工会、财政等作业的人员中聘任。薪酬团体洽谈辅导员应当实行向薪酬团体洽谈两边供给法令、法规和方针咨询、辅导薪酬团体洽谈、受薪酬团体洽谈两边首席代表的托付参与薪酬团体洽谈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