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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合同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7:25
稳妥合同依法建立,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两边都应当全面实行合同规则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稳妥合同。但是在稳妥合同缔结今后,稳妥合同有用期届满之前,因为稳妥合同当事人的片面和客观状况的改变,有时也需求对现已缔结的稳妥合同作必要的改变。世界各国稳妥法令一般都答应稳妥合同在必要的状况下得以改变,我国稳妥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则。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投保人和稳妥人经洽谈赞同,能够改变稳妥合同的有关内容,这是对稳妥合同的内容改变的规则。稳妥合同的内容改变详细来讲可分为两种状况:一是稳妥合同主体的改变,这是指稳妥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改变,在大都状况下,发作改变的主要是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在特别状况下,稳妥人也会发作改变;二是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这是指在稳妥合同主体不发作改变的状况下,稳妥合同的其他记载事项发作改变所引起的改变。关于改变稳妥合同,当事人能够在缔结稳妥合同时一次性地做出约好,也能够在每次改变时进行洽谈。假如投保人要改变稳妥合同,能够先向稳妥人提出需求改变的事项,并提交有关材料,然后由稳妥人检查核定;假如稳妥人要求修正稳妥合同条款,应当事前告诉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并征得他们的赞同,两边洽谈一致,即能够对稳妥合同作出改变。
因为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会影响到稳妥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及稳妥危险的巨细,因而稳妥合同的改变应当选用法定方式,通过必定的法令程序方可施行。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改变稳妥合同的,应当由稳妥人在原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批注或许附贴批单,或许由投保人和稳妥人缔结改变的书面协议。这也就是说,改变稳妥合同的法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由稳妥人在原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批注或许附贴批单;二是由投保人和稳妥人缔结改变的书面协议。其间批单是改变稳妥合同时运用的一种稳妥单证,上面列明改变的条款内容,一般附贴在原保单或稳妥凭据之上,批单需由稳妥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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