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资诈骗罪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4:33
在我国经济类的刑事违法案件是比较多的,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信用卡欺诈、合同欺诈、不合法集资罪等,其间集资欺诈罪有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受害人多等的特色,那么非集资欺诈罪判定书是怎么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非集资欺诈罪判定书是怎么样的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书
(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宾,男,1964年11月18日出世。
辩解人张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宾犯集资欺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申*健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高某宾及其辩解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份以来,高某宾以某某房地产公司名义,以高息为钓饵面向社会不合法集资,集资款收到后用于出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资金规划显着不成比例。经判定,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某某房地产公司吸收大众存款本金(票面金额)合计1673.552424万元,触及837人次,已付存款人利息150.7066万元,已付中间人返点122.503091万元,已还存款人本金27.8万元,本金(票面金额)扣除还本付息及返点后的数额为1372.542733万元。形成集资大众丢失1495.045824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违法现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出示了司法判定定见书等依据。以为被告人高某宾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欺诈罪追查被告人高某宾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宾辩解其不是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其没有参加吸收大众存款。
其辩解人以为该案应确定为单位违法;某某公司吸收的资金用于出资,不构成集资欺诈罪;被告人高某宾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某某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注册建立,安某某是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建立后在安阳市一门面房作业,并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2011年1月13日,高某宾组织原某某担任某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安某某不再担任某某公司的事务,由高某宾实践操控某某公司。之后高某宾又先后更换张某某、李某某担任某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2011年1月,被告人高某宾实践操控某某公司之后,在没有任何出资项意图状况下,持续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以月息3分、9个返点,期限六个月的融资方法向社会大众融资。之后为保持资金链不断,高某宾为资金寻觅出资出路。2011年3月某某公司与林州某某文明商场到达协作开发协议,先由某某公司垫支资金建造一座暂时修建的四层小楼。2011年4月20日某某公司与修建商签订了修建该四层小楼协议,按照工程进度给付修建商建造资金。2011年5月高某宾在林州市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以开发建造林州某某文明商场为由,面向社会大众开端不合法集资,集资方法为给付事务员年息2.5分,由事务员给付集资户不低于0.9分的年息,事务员向某某公司交款时扣除悉数利息,余款交给某某公司。集资过程中,高某宾隐秘了其是用后续集资款偿还前面已到期集资款本息的现实,对外宣扬公司具有偿还集资户本息的才能。
至侦办完结,触及已报案的集资大众837人次,存款本金(票面金额)合计1673.552424万元,已付存款人利息及返点150.7066万元,已还存款人本金27.8万元,实践欺诈金额1495.045824万元。
高某宾出资到林州某某文明商场和林州某某河道办理工程项目开支合计111.6011万元;购买帕**等六辆轿车开支101.847372万元;购买公司电脑等作业用品开支9.2969万元;公司运转费用开支152.254736万元;个人向外告贷3万元;借给某某置业公司85万元,其间已回收31万元,尚有54万元没有回收;个人购买房产付出23.738万元;付出中间人返点122.503091万元;已兑付存款的利息、返点269.459063万元;兑付安某某为法人时某某公司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本金、利息差额合计468.69万元;还有178.655562万元去向不明。之前与林州某某文明商场到达的协作开发协议仅挖部分地基,因无资金投入未施行。
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查封了坐落林州市城郊乡刘家庄西的林州市某某文明商场有限公司暂时修建的四层高楼;扣押了高某宾用集资款购买的**世界花园房产首付款23.738万元的收据;扣押的奇瑞轿车、桑塔纳轿车各一辆及电脑、空调等物品,经评价总价值5.2441万元;扣押的比亚迪轿车经拍卖,交易价格为1.3万元;张某某交到安阳市龙安区处置不合法集资作业领导小组涉案赃物0.5万元。现尚有1464.263724万元不能偿还集资大众。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
1.被告人高某宾供述,安某某是某某公司的法人,某某公司首要是融资找项目。2010年10月左右,安某某组织我去公司开车,我上班时,该公司就现已开端对外融资,其时详细担任融资的有杨某某,崔文顺及其妻子。融资期间他们发生了对立,杨某某提出来将法人安某某换掉,给了安某某5万元现金,不让安某某再当法人。2011年元月份,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安某某改变为原某某,某某公司由我担任。安某某转给我融资款600万元现金和770万元的集资告贷单据,亏本170万元。公司融资方法是1万元存半年,3分钱利息,返点从8%至12%不等。之后又先后更换张某某、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1年3月,原某某找王某某、胡某某在林州某某文明商场找了一个盖楼的项目,先出资盖了一个四层的暂时小楼,随后预备再盖三栋15层、16层、18层的文明商场大厦,因为后续资金不到位,这三栋楼没有盖成。在林州还承接了一个某某河道办理工程,出资了55万元,还没有开工。
兑付到期存款,公司采用的方法是今后期的融资款兑付到期的存款。公司到现在未兑付的集资款是2011年6月份一部分及2012年1-10月份收到的存款。没有兑付的原因是公司没有再融到集资款,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
2.集资大众王某甲、胡某甲等800余人陈说了上圈套资金的经过、存款数额、取得的利息等状况,并提交了某某公司出具的相应手续和告贷合同。
3、证人证言:
(1)证人原某某(某某公司名义法人,林州分公司担任人)证言,高某宾经我介绍和某某文明商场的老板刘某某谈成了协作开发该商场的项目。项目谈好后高某宾组织我担任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林州建立一个分公司详细由我担任。高某宾说公司资金紧张,让我介绍亲戚朋友来公司存钱,我给亲戚朋友介绍公司预备在林州某某文明商场盖楼,公司有实体,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把钱放在这里有保证。林州分公司2011年5月份开端在林州融资,融资的钱管帐杜某某每天都转给高某宾。融资的钱出资到黄华河道办理项目50万元。
(2)证人李某乙(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事务员、融资担任人)证言,某某公司在林州面向社会大众集资,集资形式为存款期限一年,年利息2.5分,由中间人介绍存款,存款时中间人从2.5分利息中获取1.5分优点费,存款到期后给付存款人本金和年利息1分。
(3)证人常某某(某某公司名义股东、事务员)证言,我是某某公司名义股东,高某宾是某某公司实践操控人。经我介绍他人在某某公司集资100万元。高某宾每天都让管帐杜某某把集资款打到高某宾名下的银行卡上。
(4)证人宋某某(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管帐)证言,2011年7月至2012年新年,我经过原某某到某某林州公司当管帐,担任开票。高某宾是公司实践操控人。林州分公司集资金额约有700万元,由管帐杜某某给了高某宾。公司集资形式为存款期限一年,年利息2.5分,由中间人介绍存款,存款时中间人从2.5分利息中获取1.5分优点,存款到期后给付存款人本金和年利息1分。
(5)证人李某丙(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作业人员)证言,2011年10月我到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上班,办理账目,高某宾是公司的老板,原某某是林州分公司担任人,李某乙担任公司融资。
(6)证人杜某某(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管帐)证言,某某公司2011年5月份开端在林州市集资,我担任收取现金,融资的钱一般汇到高某宾的个人银行卡上,有时候高某宾来林州分公司取。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经我的手总共集资了700万元。我经手开支的资金有:建林州某某文明商场的隶属楼花费60-70万,河道清淤原某某拿走50万元,文明商场刘某某借走3万元,公司平常请客和开业庆典、某某文明商场作业场所的装饰及作业用品置办还有公司的日常开支大约50万元。
(7)证人张某某(安阳某某公司作业人员)证言,2010年10月我到某某公司上班,公司事务便是融资。高某宾成为公司实践操控人后,仍是按照曾经公司的形式集资。存款期限半年,月息3分,先付出3个月利息,到期后付出后三个月利息,返点大约为9%,中间人存款先扣除返点的钱。
(8)证人史某某、蔡某某、孙某某、宋某甲、梁某甲(安阳某某公司作业人员)证言均证明高某宾是某某公司的老板。
(9)证人王某某(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作业人员)证言,某某公司实践操控人是高某宾,我首要担任林州文明大厦开发事项。
(10)证人刘某某(林州市某某文明商场董事长)证言,2011年3月,我与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作建造协议,由某某公司先垫资在宅院南边盖一座900多平方米的暂时四层小楼,协作建造协议约好,紫光文明大厦出资建造都是某某公司担任,盖成之后除一二层和顶层外,其他楼层是某某公司的。我还向某某公司借了3万元。
(11)证人胡某某证言,原某某让我和王某某担任和谐紫光大厦的相关手续,现在盖起一栋四层小楼,紫光文明大厦的17层楼地基已挖好,但因为资金不到位已罢工了。某某公司有个黄华河道办理项目,出资了50万元。
(12)证人宋某某证言及账目、杜某某书写的账目,证明某某公司融资数额及公司的费用开支、还利息状况。
(13)证人王某某(被告人高某宾的外甥)证言,证明在南水北调工程禹州十二项目部供油状况。
(14)证人张某甲(被告人高某宾之妻)证言,高某宾在某某公司担任司理,集资金额有1000余万元。2011年1月高某宾在安阳市**世界购买商品房,交首付的26万元用的是公司集资款。
4.书证、依据:
(1)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挂号申请书、改变挂号申请书。
(2)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作业室的资历复函证明,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吸收大众存款的资历。
(3)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世界房款手续,金额23.738万元。
(4)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林州市城郊乡刘家庄村西暂时高楼、文明大厦地基。
(5)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大众普桑轿车一辆、比亚迪轿车一辆、奇瑞轿车一辆。
(6)安阳市龙安区处置不合法集资作业领导小组出具的状况阐明及拍卖标的移送清单证明:比亚迪轿车已以1.3万元拍卖。
(7)安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高某宾广发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一张、我国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
(8)张某某交涉案赃物5000元。
(9)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出具的高某宾到案证明证明,2013年11月8日,侦办人员在春风乡政府将高某宾捕获。
(10)被告人高某宾的户籍证明。
5.判定定见:
(1)河南同心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判定定见书:某某公司吸收大众存款未兑付的本金(票面金额)合计1673.552424万元,837人次,已付存款人利息及返点150.7066万元,已付中间人返点122.503091万元,已还存款人本金27.8万元,本金(票面金额)扣除还本付息及返点后的数额为1372.542733万元。
某某公司费用开支合计152.254736万元;固定财物开支合计111.144272万元;工程项目开支合计111.6011万元;借给刘某某3万元;兑付存款的利息、返点合计269.459063万元;兑付安某某为法人时吸收大众存款的本金、利息的差额差额为468.69万元;某某公司借给盛达房地产公司扣除已兑付的31万元,净开支为54万元;付出张某甲购房款23.738万元。
(2)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定论书,奇瑞轿车判定价格3.5万元;空调、电视等作业用品判定价格1.1641万元。
(3)安阳广达财物评价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评价报告书,豫E51228普桑车判定价值0.58万元。
上述依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验现实,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高某宾为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开发建造林州某某文明商场为由,以高息为钓饵,面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集资后用于出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划显着不成比例,在到期不能偿还集资款的状况下,隐秘本相,对外声称公司有实力,今后续集资款偿还前期集资款,骗得大众信赖,欺诈金额合计1495.0458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有178万余元拒不告知资金去向,给大众形成丢失1464.263724万元无法偿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违法名建立。
关于被告人高某宾辩称其不是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其没有参加吸收大众存款的辩解定见,经查,高某宾在侦办阶段招认其是某某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其和杨某某商议以开发林州某某文明商场的名义融资,其供述与某某公司作业人员原某某、李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彼此印证,足以确定其作为某某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的现实。故其辩解定见不能建立,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的该案应确定为单位违法的辩解定见,经查,某某公司建立后,没有任何出资项目,建立后即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2011年1月高某宾为某某公司实践操控人后,持续进行不合法集资,该公司以不合法集资为首要活动,依法不该确定为单位违法,该辩解定见不能建立,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的吸收的资金用于了出资,高某宾不构成集资欺诈罪,应确定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辩解定见,经查,高某宾在没有任何出资项意图状况下即向社会大众集资,集资款到手后,虽然有部分出资,但出资金额与集资金额显着不成比例,并且出资的项目也不能到达快速高收益的成效,但对外声称公司有实力,以付出高息为钓饵面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隐秘了今后期集资款偿还前期到期集资款和没有偿还才能的现实,经过公司事务员进行虚伪宣扬,骗得大众信赖,使集资大众堕入其有才能偿还到期集资款本息的知道过错中,高某宾对集资款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其行为契合集资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定见不能建立,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的高某宾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经查,侦办机关经过技侦手法把握了高某宾的行迹,将高某宾捕获,高某宾不具有自动到案的情节,并且其当庭不能照实供述参加不合法集资的违法现实,不契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解定见不能建立,不予采用。
综上,被告人高某宾集资欺诈违法数额巨大,且隐秘部分资金去向,致使集资款无法追回,给集资大众形成特别重大丢失,应予严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宾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二、本案查扣的奇瑞轿车、桑塔纳轿车、比亚迪轿车、作业用品予以追缴,依法处置后返还集资大众,张某某退出的5000元赃物返还集资大众;其他赃物、赃物持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芳
署理审判员 王*强
署理审判员 江*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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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资欺诈罪判定书是怎么样的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书
(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宾,男,1964年11月18日出世。
辩解人张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宾犯集资欺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申*健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高某宾及其辩解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份以来,高某宾以某某房地产公司名义,以高息为钓饵面向社会不合法集资,集资款收到后用于出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资金规划显着不成比例。经判定,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某某房地产公司吸收大众存款本金(票面金额)合计1673.552424万元,触及837人次,已付存款人利息150.7066万元,已付中间人返点122.503091万元,已还存款人本金27.8万元,本金(票面金额)扣除还本付息及返点后的数额为1372.542733万元。形成集资大众丢失1495.045824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违法现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出示了司法判定定见书等依据。以为被告人高某宾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欺诈罪追查被告人高某宾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宾辩解其不是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其没有参加吸收大众存款。
其辩解人以为该案应确定为单位违法;某某公司吸收的资金用于出资,不构成集资欺诈罪;被告人高某宾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某某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注册建立,安某某是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建立后在安阳市一门面房作业,并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2011年1月13日,高某宾组织原某某担任某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安某某不再担任某某公司的事务,由高某宾实践操控某某公司。之后高某宾又先后更换张某某、李某某担任某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2011年1月,被告人高某宾实践操控某某公司之后,在没有任何出资项意图状况下,持续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以月息3分、9个返点,期限六个月的融资方法向社会大众融资。之后为保持资金链不断,高某宾为资金寻觅出资出路。2011年3月某某公司与林州某某文明商场到达协作开发协议,先由某某公司垫支资金建造一座暂时修建的四层小楼。2011年4月20日某某公司与修建商签订了修建该四层小楼协议,按照工程进度给付修建商建造资金。2011年5月高某宾在林州市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以开发建造林州某某文明商场为由,面向社会大众开端不合法集资,集资方法为给付事务员年息2.5分,由事务员给付集资户不低于0.9分的年息,事务员向某某公司交款时扣除悉数利息,余款交给某某公司。集资过程中,高某宾隐秘了其是用后续集资款偿还前面已到期集资款本息的现实,对外宣扬公司具有偿还集资户本息的才能。
至侦办完结,触及已报案的集资大众837人次,存款本金(票面金额)合计1673.552424万元,已付存款人利息及返点150.7066万元,已还存款人本金27.8万元,实践欺诈金额1495.045824万元。
高某宾出资到林州某某文明商场和林州某某河道办理工程项目开支合计111.6011万元;购买帕**等六辆轿车开支101.847372万元;购买公司电脑等作业用品开支9.2969万元;公司运转费用开支152.254736万元;个人向外告贷3万元;借给某某置业公司85万元,其间已回收31万元,尚有54万元没有回收;个人购买房产付出23.738万元;付出中间人返点122.503091万元;已兑付存款的利息、返点269.459063万元;兑付安某某为法人时某某公司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本金、利息差额合计468.69万元;还有178.655562万元去向不明。之前与林州某某文明商场到达的协作开发协议仅挖部分地基,因无资金投入未施行。
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查封了坐落林州市城郊乡刘家庄西的林州市某某文明商场有限公司暂时修建的四层高楼;扣押了高某宾用集资款购买的**世界花园房产首付款23.738万元的收据;扣押的奇瑞轿车、桑塔纳轿车各一辆及电脑、空调等物品,经评价总价值5.2441万元;扣押的比亚迪轿车经拍卖,交易价格为1.3万元;张某某交到安阳市龙安区处置不合法集资作业领导小组涉案赃物0.5万元。现尚有1464.263724万元不能偿还集资大众。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
1.被告人高某宾供述,安某某是某某公司的法人,某某公司首要是融资找项目。2010年10月左右,安某某组织我去公司开车,我上班时,该公司就现已开端对外融资,其时详细担任融资的有杨某某,崔文顺及其妻子。融资期间他们发生了对立,杨某某提出来将法人安某某换掉,给了安某某5万元现金,不让安某某再当法人。2011年元月份,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安某某改变为原某某,某某公司由我担任。安某某转给我融资款600万元现金和770万元的集资告贷单据,亏本170万元。公司融资方法是1万元存半年,3分钱利息,返点从8%至12%不等。之后又先后更换张某某、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1年3月,原某某找王某某、胡某某在林州某某文明商场找了一个盖楼的项目,先出资盖了一个四层的暂时小楼,随后预备再盖三栋15层、16层、18层的文明商场大厦,因为后续资金不到位,这三栋楼没有盖成。在林州还承接了一个某某河道办理工程,出资了55万元,还没有开工。
兑付到期存款,公司采用的方法是今后期的融资款兑付到期的存款。公司到现在未兑付的集资款是2011年6月份一部分及2012年1-10月份收到的存款。没有兑付的原因是公司没有再融到集资款,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
2.集资大众王某甲、胡某甲等800余人陈说了上圈套资金的经过、存款数额、取得的利息等状况,并提交了某某公司出具的相应手续和告贷合同。
3、证人证言:
(1)证人原某某(某某公司名义法人,林州分公司担任人)证言,高某宾经我介绍和某某文明商场的老板刘某某谈成了协作开发该商场的项目。项目谈好后高某宾组织我担任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林州建立一个分公司详细由我担任。高某宾说公司资金紧张,让我介绍亲戚朋友来公司存钱,我给亲戚朋友介绍公司预备在林州某某文明商场盖楼,公司有实体,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把钱放在这里有保证。林州分公司2011年5月份开端在林州融资,融资的钱管帐杜某某每天都转给高某宾。融资的钱出资到黄华河道办理项目50万元。
(2)证人李某乙(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事务员、融资担任人)证言,某某公司在林州面向社会大众集资,集资形式为存款期限一年,年利息2.5分,由中间人介绍存款,存款时中间人从2.5分利息中获取1.5分优点费,存款到期后给付存款人本金和年利息1分。
(3)证人常某某(某某公司名义股东、事务员)证言,我是某某公司名义股东,高某宾是某某公司实践操控人。经我介绍他人在某某公司集资100万元。高某宾每天都让管帐杜某某把集资款打到高某宾名下的银行卡上。
(4)证人宋某某(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管帐)证言,2011年7月至2012年新年,我经过原某某到某某林州公司当管帐,担任开票。高某宾是公司实践操控人。林州分公司集资金额约有700万元,由管帐杜某某给了高某宾。公司集资形式为存款期限一年,年利息2.5分,由中间人介绍存款,存款时中间人从2.5分利息中获取1.5分优点,存款到期后给付存款人本金和年利息1分。
(5)证人李某丙(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作业人员)证言,2011年10月我到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上班,办理账目,高某宾是公司的老板,原某某是林州分公司担任人,李某乙担任公司融资。
(6)证人杜某某(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管帐)证言,某某公司2011年5月份开端在林州市集资,我担任收取现金,融资的钱一般汇到高某宾的个人银行卡上,有时候高某宾来林州分公司取。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经我的手总共集资了700万元。我经手开支的资金有:建林州某某文明商场的隶属楼花费60-70万,河道清淤原某某拿走50万元,文明商场刘某某借走3万元,公司平常请客和开业庆典、某某文明商场作业场所的装饰及作业用品置办还有公司的日常开支大约50万元。
(7)证人张某某(安阳某某公司作业人员)证言,2010年10月我到某某公司上班,公司事务便是融资。高某宾成为公司实践操控人后,仍是按照曾经公司的形式集资。存款期限半年,月息3分,先付出3个月利息,到期后付出后三个月利息,返点大约为9%,中间人存款先扣除返点的钱。
(8)证人史某某、蔡某某、孙某某、宋某甲、梁某甲(安阳某某公司作业人员)证言均证明高某宾是某某公司的老板。
(9)证人王某某(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作业人员)证言,某某公司实践操控人是高某宾,我首要担任林州文明大厦开发事项。
(10)证人刘某某(林州市某某文明商场董事长)证言,2011年3月,我与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作建造协议,由某某公司先垫资在宅院南边盖一座900多平方米的暂时四层小楼,协作建造协议约好,紫光文明大厦出资建造都是某某公司担任,盖成之后除一二层和顶层外,其他楼层是某某公司的。我还向某某公司借了3万元。
(11)证人胡某某证言,原某某让我和王某某担任和谐紫光大厦的相关手续,现在盖起一栋四层小楼,紫光文明大厦的17层楼地基已挖好,但因为资金不到位已罢工了。某某公司有个黄华河道办理项目,出资了50万元。
(12)证人宋某某证言及账目、杜某某书写的账目,证明某某公司融资数额及公司的费用开支、还利息状况。
(13)证人王某某(被告人高某宾的外甥)证言,证明在南水北调工程禹州十二项目部供油状况。
(14)证人张某甲(被告人高某宾之妻)证言,高某宾在某某公司担任司理,集资金额有1000余万元。2011年1月高某宾在安阳市**世界购买商品房,交首付的26万元用的是公司集资款。
4.书证、依据:
(1)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挂号申请书、改变挂号申请书。
(2)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作业室的资历复函证明,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吸收大众存款的资历。
(3)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世界房款手续,金额23.738万元。
(4)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林州市城郊乡刘家庄村西暂时高楼、文明大厦地基。
(5)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大众普桑轿车一辆、比亚迪轿车一辆、奇瑞轿车一辆。
(6)安阳市龙安区处置不合法集资作业领导小组出具的状况阐明及拍卖标的移送清单证明:比亚迪轿车已以1.3万元拍卖。
(7)安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高某宾广发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一张、我国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
(8)张某某交涉案赃物5000元。
(9)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出具的高某宾到案证明证明,2013年11月8日,侦办人员在春风乡政府将高某宾捕获。
(10)被告人高某宾的户籍证明。
5.判定定见:
(1)河南同心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判定定见书:某某公司吸收大众存款未兑付的本金(票面金额)合计1673.552424万元,837人次,已付存款人利息及返点150.7066万元,已付中间人返点122.503091万元,已还存款人本金27.8万元,本金(票面金额)扣除还本付息及返点后的数额为1372.542733万元。
某某公司费用开支合计152.254736万元;固定财物开支合计111.144272万元;工程项目开支合计111.6011万元;借给刘某某3万元;兑付存款的利息、返点合计269.459063万元;兑付安某某为法人时吸收大众存款的本金、利息的差额差额为468.69万元;某某公司借给盛达房地产公司扣除已兑付的31万元,净开支为54万元;付出张某甲购房款23.738万元。
(2)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定论书,奇瑞轿车判定价格3.5万元;空调、电视等作业用品判定价格1.1641万元。
(3)安阳广达财物评价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评价报告书,豫E51228普桑车判定价值0.58万元。
上述依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验现实,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高某宾为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开发建造林州某某文明商场为由,以高息为钓饵,面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集资后用于出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划显着不成比例,在到期不能偿还集资款的状况下,隐秘本相,对外声称公司有实力,今后续集资款偿还前期集资款,骗得大众信赖,欺诈金额合计1495.0458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有178万余元拒不告知资金去向,给大众形成丢失1464.263724万元无法偿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违法名建立。
关于被告人高某宾辩称其不是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其没有参加吸收大众存款的辩解定见,经查,高某宾在侦办阶段招认其是某某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其和杨某某商议以开发林州某某文明商场的名义融资,其供述与某某公司作业人员原某某、李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彼此印证,足以确定其作为某某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的现实。故其辩解定见不能建立,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的该案应确定为单位违法的辩解定见,经查,某某公司建立后,没有任何出资项目,建立后即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2011年1月高某宾为某某公司实践操控人后,持续进行不合法集资,该公司以不合法集资为首要活动,依法不该确定为单位违法,该辩解定见不能建立,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的吸收的资金用于了出资,高某宾不构成集资欺诈罪,应确定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辩解定见,经查,高某宾在没有任何出资项意图状况下即向社会大众集资,集资款到手后,虽然有部分出资,但出资金额与集资金额显着不成比例,并且出资的项目也不能到达快速高收益的成效,但对外声称公司有实力,以付出高息为钓饵面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隐秘了今后期集资款偿还前期到期集资款和没有偿还才能的现实,经过公司事务员进行虚伪宣扬,骗得大众信赖,使集资大众堕入其有才能偿还到期集资款本息的知道过错中,高某宾对集资款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其行为契合集资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定见不能建立,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的高某宾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经查,侦办机关经过技侦手法把握了高某宾的行迹,将高某宾捕获,高某宾不具有自动到案的情节,并且其当庭不能照实供述参加不合法集资的违法现实,不契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解定见不能建立,不予采用。
综上,被告人高某宾集资欺诈违法数额巨大,且隐秘部分资金去向,致使集资款无法追回,给集资大众形成特别重大丢失,应予严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宾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二、本案查扣的奇瑞轿车、桑塔纳轿车、比亚迪轿车、作业用品予以追缴,依法处置后返还集资大众,张某某退出的5000元赃物返还集资大众;其他赃物、赃物持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芳
署理审判员 王*强
署理审判员 江*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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