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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5: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操控人口数量,进步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开展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实施按方案生育人口,禁止方案外生育。
夫妻两边均有实施方案生育的责任。
第三条 方案生育作业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常常作业为主,坚持与开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协助农人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造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一同依法采纳必要的行政、经济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方案生育作业的领导,把人口增长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坚持方案生育作业同经济建造一同抓,实施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方案生育作业作为查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渐增加对方案生育作业的资金、物质和技能投入,为方案生育作业的开展供给保证。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六条 发起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方案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 发起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践困难或许特殊情况的夫妻能够答应有距离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禁绝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作业单位员工,城镇居民契合下列条件之一,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能够按方案组织:
(一)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请求生育的;
(四)夫妻两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勇士的独生子女或许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许因公致残失掉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 夫妻两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履行第八条规则外,契合下列条件之一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方案组织: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成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料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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