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问题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4:422010年6月3日,张先生驾驭两轮摩托车与李先生驾驭的厢式卡车在河北省高碑店市发作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确定李先生承当此次事端的首要职责,张先生承当非有必要职责,原因是李先生系醉酒驾驭机动车,张先生系无照驾驭。该事端形成张先生8级伤残,各项经济丢失合计16万余元。后张先生将李先生和车辆的强制职责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后在审理期间,保险公司以李先生系醉驾,归于免责规模为由,不同意张先生的丢失。但本律师以为,一、交强险自身具有公益性质,是更多地倾向于受害人权益的维护的。国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必要处理交强险,终究意图便是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地经济保证和医疗救助。因而,假如机械的引证《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的规则,就意味着在机动车存在严峻差错,受害人无差错的情况下,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补偿,这明显背离了交强险准则建立的初哀。所以即便存在闯祸司机无证驾驭、醉酒驾驭等景象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时,保险公司仍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承当补偿职责,只不过是在其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依法向致害人追偿。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该条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驭人无驾驭资历、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力。而我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却规则,在机动车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许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内仅仅垫支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则关于其他丢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担任垫支和补偿。两者之间的确存在抵触。但本律师以为: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款》时由我国保监会拟定的,该条款充其量只能是行政规章。依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令原理,在两者之间发作抵触时,应当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后法院采用本律师定见,判令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职责限额规模内对张先生承当补偿职责。附,本案的法令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员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在机动车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许醉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关于符合规则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内垫支。关于其他丢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担任垫支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