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上诉状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10:47
农人许多都把自己的土地看的很重要,在乡村经常会由于一些土地鸿沟之类的问题而产生胶葛,那么发生了关于土地胶葛的问题咱们应该找哪个部分处理呢?土地胶葛上诉状怎样写?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土地胶葛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世,汉族,农人,住××县×××镇×××村×××乡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乡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乡村土地承揽胶葛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决书,现提起上诉。
恳求事项:
1、依法吊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决书,裁决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现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依照国家实施的乡村土地承揽经营准则,承揽了××县×××镇(其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依照国家实施的乡村土地承揽经营准则及团体实践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揽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在未经上诉人赞同,亦未“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分同意”的情况下,私行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今后稻田调集的决议和几项准则”,将上诉人所依法承揽的土地进行了单个调整,严峻侵略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屡次要求相关部分处理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以为,上诉人未向法院供给书面的土地承揽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以为现已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且乡村土地由运用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乡民小组遵从法定准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处理,故本案不具有民事胶葛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规模,裁决不予立案。上诉人以为该裁决确定过错,详细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确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是过错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揽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向继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播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揽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化,当地的土地承揽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揽经营权证因上诉人地点乡进行拆并城镇而丢失,导致包含上诉人在内的当地乡民的土地承揽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揽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现实,上诉人向法院供给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以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管实践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揽经营合同书为由,彻底否定上诉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人资历,系过错的确定本案现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揽经营合同为根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令根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形式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本案傍边,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发包方应当与承揽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但自1983年今后包含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揽以来,上诉人一向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揽人在享用权力和实行责任,发包人也一向是承受的。为此,承揽人向原审人民法院供给了实行责任的证明。上诉人以为,没有缔结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建立。别的需求阐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揽经营合同及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践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建立,那么将导致当地一切土地承揽经营权遭到危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助,这显然是不符合法令要求的。上诉人以为,上诉人现在的根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便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揽经营权人。
一起需求阐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仅仅一个根据效能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标明或许没有满足的根据来证明合同联系是否建立或许合同的内容,使得根据效能遭到影响,可是并不意味着合同联系不存在。终究是否能够确定两边的承揽经营合同联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确定,而不是在申述时检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过错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根据法令规则,法令联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遭到危害时,能够经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九条规则:“国家保护团体土地一切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款规则:“下列触及乡村土地承揽民事胶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揽合同胶葛;(二)承揽经营权侵权胶葛;...”因而,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揽胶葛向人民法院申述。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则,私行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侵略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存在显着过错,掠夺了上诉人经过诉讼取得司法救助的权力,严峻侵略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怂恿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则,依法提起上诉,恳求依法吊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决书,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土地胶葛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世,汉族,农人,住××县×××镇×××村×××乡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乡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乡村土地承揽胶葛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决书,现提起上诉。
恳求事项:
1、依法吊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决书,裁决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现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依照国家实施的乡村土地承揽经营准则,承揽了××县×××镇(其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依照国家实施的乡村土地承揽经营准则及团体实践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揽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在未经上诉人赞同,亦未“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分同意”的情况下,私行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今后稻田调集的决议和几项准则”,将上诉人所依法承揽的土地进行了单个调整,严峻侵略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屡次要求相关部分处理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以为,上诉人未向法院供给书面的土地承揽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以为现已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且乡村土地由运用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乡民小组遵从法定准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处理,故本案不具有民事胶葛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规模,裁决不予立案。上诉人以为该裁决确定过错,详细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确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是过错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揽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向继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播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揽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化,当地的土地承揽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揽经营权证因上诉人地点乡进行拆并城镇而丢失,导致包含上诉人在内的当地乡民的土地承揽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揽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现实,上诉人向法院供给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以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管实践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揽经营合同书为由,彻底否定上诉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人资历,系过错的确定本案现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揽经营合同为根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令根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形式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本案傍边,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发包方应当与承揽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但自1983年今后包含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揽以来,上诉人一向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揽人在享用权力和实行责任,发包人也一向是承受的。为此,承揽人向原审人民法院供给了实行责任的证明。上诉人以为,没有缔结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建立。别的需求阐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揽经营合同及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践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建立,那么将导致当地一切土地承揽经营权遭到危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助,这显然是不符合法令要求的。上诉人以为,上诉人现在的根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便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揽经营权人。
一起需求阐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仅仅一个根据效能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标明或许没有满足的根据来证明合同联系是否建立或许合同的内容,使得根据效能遭到影响,可是并不意味着合同联系不存在。终究是否能够确定两边的承揽经营合同联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确定,而不是在申述时检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过错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根据法令规则,法令联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遭到危害时,能够经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九条规则:“国家保护团体土地一切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款规则:“下列触及乡村土地承揽民事胶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揽合同胶葛;(二)承揽经营权侵权胶葛;...”因而,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揽胶葛向人民法院申述。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则,私行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侵略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存在显着过错,掠夺了上诉人经过诉讼取得司法救助的权力,严峻侵略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怂恿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则,依法提起上诉,恳求依法吊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决书,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