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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的流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2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第1条的规则:“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而就《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50条等与《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17条至第29条进行比较,《法令》规则的补偿金额显着低于《民法通则》与《解说》。换句话说,若医疗行为形成相同的医疗危害成果,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则向受害人或其家族的补偿金额低于一般医疗差错导致的危害。是构成医疗事故仍是一般医疗差错行为,仅仅医方承当行政职责巨细,而在医疗危害补偿诉讼中,医患两边往往更重视的是补偿金额的巨细。有鉴于此,在医疗危害补偿诉讼过程中,医方往往期望判定为医疗事故导致的危害,而患方往往期望判定为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差错行为导致的危害。这便涉及到医疗事故判定与医疗差错行为判定有无前后次序;可否由医患两边别离请求;不同判定组织作出的判定结论相对立时法院怎么采信判定结论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判定与医疗差错行为判定不该有前后次序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民事依据规则》)第4条第8项的规则,法令推定医疗组织的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有因果关系及医疗组织的医疗行为存在差错。而医方最有力的举证则是判定组织的判定结论。医方为防止或减轻其补偿职责,其举证(请求判定)的思路一般为:医疗行为无差错或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无因果关系,该景象不承当补偿职责;退而举证(请求判定)构成医疗事故,该景象按《法令》第50条承当补偿职责,较之非医疗事故形成的危害,其补偿金额低;最终才按非医疗事故导致的危害补偿。因法令推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有差错,医方在前两种判定结论与其寻求的成果不一致时,现已没有请求判定的必要。为此,医方是请求无差错判定,仍是请求医疗事故判定,乃至请求差错判定,彻底取决于医方自己的判别。审判机关没有对其予以约束的权力,也没有给予提出约束的必要。有观念以为:首要应当进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判定,若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再进行是否有医疗差错的判定。笔者持不同定见。
二、医患两边均可提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判定请求
按《民事依据规则》第4条第8项的规则,医疗组织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差错,医疗行为是否与危害成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职责在医方。但对其建议的现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责任,也是当事人的权力。患方当然能够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判定请求,或许向相关判定组织提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差错的判定请求。即便医方现已提起了医疗事故判定,患方依然能够提起医疗差错判定。审判机关无权加以约束。
三、怎么采信彼此对立的判定结论
1、按《告诉》第2条及《法令》第20条,不论是医方仍是患方请求医疗事故判定,其判定组织均是当地医学会。同一判定组织作出两个对立的判定结论或许性不大。
2、医方请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判定,而患方请求相关判定组织进行医疗差错判定,则或许发生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与相关判定组织作出的医疗差错判定结论的对立。此景象下,患方能够据《法令》第22条向医疗组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判定的请求。患方不提出请求的,按医疗事故适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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