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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之子受贿获刑,受贿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6:57
许多官员都会使用职务便当进行职务违法,近来被告人周滨和其父周永康一起使用周永康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9804.66万元,近来被判刑,那关于纳贿罪的一起违法怎样确定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周永康之子纳贿获刑,纳贿罪一起违法怎么确定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周永康之子纳贿获刑
周滨伙同别人,使用其父周永康职权、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1.24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影响力纳贿罪;
被告人周滨身为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违背国家规则,未经许可运营国家约束生意的物品,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不合法运营罪。
一起确定,周滨具有自首、率直、活跃退赃、认罪悔罪等法定或裁夺从轻处分情节,遂以其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9亿元;犯使用影响力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6亿元;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0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502亿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周滨当庭表明,承受法院判定,不上诉。
案子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沛保证了周滨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力。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宣判。
纳贿罪一起违法怎么确定
一、非特别身份人员能否构成纳贿罪的共犯
从我国刑法的规则来看,纳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本钱罪主体。
(2)、片面方面是成心行为,过错行为不能构成。
(3)、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纳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决议了它是身份犯。所谓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则的以行为人内行为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科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违法。纳贿罪的身份犯显然是科罪要件。它不同与其他一般主体构成的违法。它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别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纳贿罪。
在纳贿罪的一起违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使用职务之便,施行纳贿行为。建立纳贿的共犯,是无须质疑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纳贿的共犯,即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要特别主体资格才干构成的一起违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非特别身份人员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共犯。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补充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则:“与国家工作人员、团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许其他从事公事的相互勾通,伙同纳贿的,以共犯论处”。在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则:“与国家工作人员、团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许其他经手办理公共资产的人员相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而1997年刑法中却只保留了内外勾通的贪婪罪共犯,即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实际上等于取消了《补充规则》对纳贿罪共犯的规则。本着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准则,应该确定无身份犯不能构成纳贿罪共犯。
第二种观念:1997年刑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则无身份犯能否构成纳贿罪共犯的问题,但在刑法分则无特别规则时,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一起违法的规则。这是总则和分则的联系所决议的。参照一起违法的有关规则和分则中关于贪婪罪共犯的规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通,伙同纳贿的,仍应以纳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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