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8:45发布部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工作病防治法令》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依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整理地方性法规的定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审议,决议废止《鞍山市工作病防治法令》、《鞍山市农人承当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法令》等3件地方性法规。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收效。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