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判例模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7:40
代位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债款人逝世后,债款人的合法继承人能够代债款人进行申述,追回债款人的债款,代位诉讼运用的是代位权的权力,那么代位权诉讼判例模板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代位权诉讼判书范本
原告蒋某伟,男,42岁。
托付署理人高某真,女。
被告夏某玉,女,43岁。
第三人徐某琴,女,37岁。
原告蒋某伟诉被告夏某玉、第三人徐某琴债款人代位权胶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伟的托付署理人高某真、被告夏某玉、第三人徐某琴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3日,第三人借原告150000元。其时第三人许诺一个月内还钱,到期后,第三人以种种理由推拖,不归还告贷。原告后来得知,被告欠第三人的150000元现已到期,第三人不采纳任何办法建议其权力,致使原告的权力遭到损害(期间第三人将被告欠第三人的借单向原告出示)。现原告申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50000元欠款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是现实,被告没有借第三人的钱,被告的确给第三人打了一个欠条,但被告与第三人是合伙经商。被告的确欠了第三人150000元,可是被告现在没有钱归还。
第三人称对原告所述没有贰言。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因急需用钱借原告150000元,于2009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单一张,第三人至今未归还该告贷。之前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向第三人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被告欠第三人现金150000元到2009年1月20日还清。庭审中,被告称的确欠第三人150000元,被告与第三人是合伙经商,但没有依据证明,欠款到期后因生意赔了没有钱归还第三人该150000元欠款。第三人至今未经过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被告建议过该150000元债款。
本院认为:第三人借原告150000元未归还,第三人对被告享有150000元到期债款,第三人至今未经过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被告建议过该150000元债款,现原告行使代位权要求被告归还150000元的恳求,依据理由足够,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则,判定如下:
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被告夏某玉归还原告蒋某伟人民币150000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夏某玉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霞
审 判 员 杨 *
署理审判员 张*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迪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代位权诉讼判书范本”问题进行的回答,债款人运用代位权是完成债款的债款方法,小编收拾的判定书中债款人代债款人申述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归还债款人的债款,然后完成自己的债款。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代位权诉讼判书范本
原告蒋某伟,男,42岁。
托付署理人高某真,女。
被告夏某玉,女,43岁。
第三人徐某琴,女,37岁。
原告蒋某伟诉被告夏某玉、第三人徐某琴债款人代位权胶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伟的托付署理人高某真、被告夏某玉、第三人徐某琴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3日,第三人借原告150000元。其时第三人许诺一个月内还钱,到期后,第三人以种种理由推拖,不归还告贷。原告后来得知,被告欠第三人的150000元现已到期,第三人不采纳任何办法建议其权力,致使原告的权力遭到损害(期间第三人将被告欠第三人的借单向原告出示)。现原告申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50000元欠款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是现实,被告没有借第三人的钱,被告的确给第三人打了一个欠条,但被告与第三人是合伙经商。被告的确欠了第三人150000元,可是被告现在没有钱归还。
第三人称对原告所述没有贰言。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因急需用钱借原告150000元,于2009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单一张,第三人至今未归还该告贷。之前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向第三人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被告欠第三人现金150000元到2009年1月20日还清。庭审中,被告称的确欠第三人150000元,被告与第三人是合伙经商,但没有依据证明,欠款到期后因生意赔了没有钱归还第三人该150000元欠款。第三人至今未经过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被告建议过该150000元债款。
本院认为:第三人借原告150000元未归还,第三人对被告享有150000元到期债款,第三人至今未经过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被告建议过该150000元债款,现原告行使代位权要求被告归还150000元的恳求,依据理由足够,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则,判定如下:
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被告夏某玉归还原告蒋某伟人民币150000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夏某玉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霞
审 判 员 杨 *
署理审判员 张*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迪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代位权诉讼判书范本”问题进行的回答,债款人运用代位权是完成债款的债款方法,小编收拾的判定书中债款人代债款人申述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归还债款人的债款,然后完成自己的债款。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