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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追偿权的担保人可就担保合同申请再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2:09

未完成追偿权的担保人可就担保合同恳求再审
告贷合同两边勾结,隐秘以贷还贷的现实,骗得担保人供给担保,担保人对此不承当职责。担保人过后要求告贷人供给反担保的现实是其行使救助的途径,不能以此推定担保人追认了以贷还贷的现实。担保人完成其追偿权应以终究取得执行为规范,如未能完成其追偿权,担保人依然有权就告贷担保合同纠纷恳求再审。
根本案情
1995年5月25日,杭州临安医药玻璃厂(以下简称玻璃厂)与中国农业银行临安市支行(以下简称临安农行)、上海宏广达实业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广达杭州分公司)运营部三方签定协议书一份,约好,宏广达杭州分公司运营部存入临安农行营业部人民币500万元,定时三个月,存单号码1016721。该款为玻璃厂向临安农行告贷500万元的担保,玻璃厂告贷本息还清后,宏广达杭州分公司运营部方可支取该款。协议签定后,临安农行派人特地核对宏广达杭州分公司运营部的有关状况,宏广达杭州分公司运营部向临安农行供给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1995年5月30日,根据上述三方协议的约好,玻璃厂与临安农行签定了告贷合同一份,约好,由临安农行借给玻璃厂500万元,还款期限为同年11月5日,月息为10.98‰。宏广达杭州分公司运营部在该合同保证人栏盖章。合同建立当天,临安农即将500万元告贷划入玻璃厂账户,款到玻璃厂账户的当天,其间450万元经转账偿还玻璃厂其他告贷,50万元被玻璃厂运用。玻璃厂除付出该笔告贷自1995年5月30日至1995年9月20日的利息外,其他本息未偿还。告贷期满后,玻璃厂未还款,临安农行诉至临安县法院,恳求冻住宏广达杭州分公司运营部存款500万元,实行三方协议所约好的责任。
原审另查明:宏广达杭州分公司运营部系上海宏广达公司杭州分公司部属部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注册挂号,曾于1994年10月28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商海城工商所同意,领取了杭州市集贸市场出场运营的许可证。1995年7月25日宏广达杭州分公司运营部出具给临安农行的“特别委托书”上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经(96)司鉴文字第(80)号判定书判定系假造。
1995年12月26日,宏广达杭州分公司与杭州裕盛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盛公司)、玻璃厂签定典当合同一份。合同载明:鉴于宏广达杭州分公司于 1995年5月至8月间,以宏广达杭州分公司运营部的名义为玻璃厂向临安农行告贷500万元,以存单作了典当担保,典当人裕盛公司以坐落临安县锦乡镇南苑小区28幢6层归纳大楼为宏广达杭州分公司供给反担保。该合同经临安县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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