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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8:28

世界商事裁定协议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它和世界商事合同之间毫无关系。相反,两者之间存在着极为亲近的联络。正是由于世界商事裁定协议所具有的本身的独立性,才使得世界商事合同胶葛得以顺畅处理。因而,怎么正确理解和运用世界商事裁定协议的独立性也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拟结合我国技能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公司)侵权损害补偿胶葛案对此略作剖析。
1984年12月28日,中技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托付,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定了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后来,美国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经中技公司赞同,卖方变更为瑞士公司。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告诉我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瑞士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行吊销的信用证。随后,瑞士公司将假造的提单等全套单据经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同年6月1日,我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公司。货款汇付后,中技公司并未收到上述钢材。为此,中技公司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瑞士公司返还货款、补偿银行贷款利息、运营丢失和其他费用总计5591244.21美元,并请求诉讼担保。瑞士公司在辩论的一起提起反诉,要求中技公司补偿因请求冻住其在我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而形成其需向银行付出利息的丢失以及本案诉讼的律师费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瑞士公司归还中技公司的货款并补偿丢失合计5136668.6美元,并驳回瑞士公司的反诉。瑞士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间的上诉理由包含:两边签定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裁定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为,瑞士公司使用合同方式,进行诈骗,以超出履行合同的规模,不只破坏了合同,并且构成了侵权。两边当事人的胶葛,以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补偿胶葛。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两边所缔结的裁定条款的束缚。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驳回瑞士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增加了瑞士公司向中技公司的补偿金额 .关于本案中的裁定条款,笔者以为,以下问题值得咱们留意:
榜首,中技公司和瑞士公司之间所缔结的裁定条款的效能应当得到承认,并且该裁定条款是否有用应当成为法院审理的首要事项。可是,惋惜的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对此并未作出任何确定。相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侵权之诉”为由逃避了这一问题。对此,笔者以为,在当事人之间订有裁定协议(含根底合同中的裁定条款)的情况下,均应当首要对该裁定协议的效能作出确定。由于当事人之间现已就对彼此之间所生争议而适用的处理途径作出了约好,这种约好和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实体性的民商事合同相同,具有相同的束缚力。并且由于“程序优坐落实体”,因而,裁定协议的效能问题的处理就成为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性胶葛的必要条件。可是,在本案中,上海市两级人民法院均未对此作出确定,便行使了对本案的管辖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虽然在判定中指出,“瑞士公司使用合同方式,进行诈骗,以超出履行合同的规模,不只破坏了合同,并且构成了侵权。两边当事人的胶葛,以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补偿胶葛。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两边所缔结的裁定条款的束缚”,可是这一理由却无法令人信服。由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先将本案确定为侵权,然后据此以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不受两边所缔结的裁定条款的束缚”。这实际上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进行了审理,然后才对程序性问题作出逃避性确定。明显,这一做法违反了先程序后实体的逻辑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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