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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8:18
第一条为了标准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护修建商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办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办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修建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许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修建业企业完结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修建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结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许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结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含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含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有必要依法进行。
鼓舞开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发起分包活动进入有形修建商场揭露买卖,完善有形修建商场的分包工程买卖功用。
第七条建造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于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有必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包事务。制止个人承包分包工程事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好外,有必要经建造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有必要自行完结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经过劳务合同约好。劳务作业承包人有必要自行完结所承包的使命。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并依照合同实行约好的责任。分包合同有必要清晰约好付出工程款和劳务薪酬的时刻、结算方法以及保证如期付出的相应措施,保证工程款和劳务薪酬的付出。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缔结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存案。分包合同发作严重改变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改变后7个工作日内,将改变协议送原存案机关存案。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建立项目办理机构,安排办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办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划、技能杂乱程度相适应的技能、经济办理人员。其间,项目担任人、技能担任人、项目核算担任人、质量办理人员、安全办理人员有必要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规则。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许劳动合同、薪酬以及社会保险联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能够就分包合同的实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供给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供给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一起供给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供给。
第十三条制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实行合同约好,其承包的悉数工程发包给别人,或许将其承包的悉数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别离发包给别人的,归于转包行为。
违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办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施工活动进行安排办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制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许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好,又未经建造单位认可,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别人的。
第十五条制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许以其他方法允别人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设项13办理机构的项目担任人、技能担任人、项目核算担任、质量办理人员、安全办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视同答应别人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第十六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其承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担任。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人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担任,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出产进行办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设计和施工安全计划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存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担任,并应当遵守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出产办理。
第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则,转包、违法分包或许答应别人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和《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的规则予以处分;关于承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别人名义承包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未获得修建业企业资质接受分包工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城乡建造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发布的《修建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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