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21:39
食物安全是我们所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食物安全监管人员来说,应当仔细实行责任。那么,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科罪与量刑应留意哪些问题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该罪违法构成的特别性
1.违法主体具有特别性。
本罪的违法主体包含食物安全监管部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物安全监管公事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但不包含单位。食物安全触及出产、出售、流转、餐饮服务等多环节多范畴,而食物安全监管又往往触及卫生行政、食物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等多个法律部分,加之监管部分在食物监管、认证等责任上存有穿插、堆叠等现象,因而对食物监管不尽职罪违法主体的司法确定杂乱而繁琐。
2.违法片面形状具有特别性。
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的违法片面形状包含两种不同的片面形状,既包含过于自信的过错,又包含直接成心,归于复合性形状。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的片面形状之所以包含过于自信的过错,而不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是因为食物监管部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阅历职业培训,了解监管事务,行为人对自己不尽职行为的违法性或社会损害性早就应有知道,仅仅因为玩忽职守而不能是疏忽大意,轻信防止或持听任的心态,导致发作严峻安全事故或许其他严峻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别性。
本罪的客观行为首要表现为三种不尽职行为,且不尽职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实践标明,食物监管人员的不尽职行为中往往介入食物出产、流转、运送、出售、原材料供给等环节中的第三方要素而导致严峻食物安全事故或其他严峻结果的发作,这种直接性也体现在我国食物安全法对食物安全监管人员责任翔实而清晰的规矩上。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不实行责任或许不正确实行责任的行为,乃至承受吃请送礼后,不实行监管责任或许不仔细实行责任,因而发作严峻食物安全事故或许其他严峻结果的状况等。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不依法行使食物安全监管权利,逾越一般职权规模而施行的行为。
二、该罪的量刑问题
1.与其他相关罪名的量刑比较。
食物安全监管不尽职罪有两个量刑层次:“发作严峻食物安全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形成特别严峻结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分”,归于从重处分的情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有四个量刑层次,前两档无徇私景象,后两档有徇私景象。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罪均只需一个量刑层次。
2.从重处分的特别量刑问题。
食物安全监管不尽职罪从重处分情节是“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分”。据前文所述,在具有徇私情节时,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两个量刑层次比不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起点刑和最高刑别离高出2年、3年。根据这样的量刑规矩,食物监管不尽职违法且徇私舞弊的,应该别离在两个量刑层次内从重量刑,并不直接在最高刑10年以下从重量刑。也就是说,发作严峻食物安全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峻结果且徇私舞弊的,在5年以下从重处分;形成特别严峻结果且徇私舞弊的,在10年以下从重处分。刑法对食物监管不尽职罪“形成特别严峻结果的”未作清晰规矩,也没有相关司法解说,因而“形成特别严峻结果的”与“发作严峻食物安全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的临界点适当含糊。实践中法官自在裁量起伏较大,不利于公正司法。
三、对该罪的完善主张
1.清晰立案规范。
现在,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的司法解说仅限于有关罪名的解说,“发作严峻食物安全事故或形成其他严峻结果”和“形成特别严峻结果”的表述并不清晰,也没有参阅规范。笔者主张:如具有徇私情节时,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的立案规范可参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规范;如不具有徇私情节时,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的立案规范可比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规范也相应进步,即以2年、3年的均匀增加值为参照,从形成人员伤亡数量、不合法获利的金额、出售食物的数量、食物分散的规模或食物的商场估值等方面相应作出调整。
2.对“其他严峻结果”作扩展解说。
根据刑法通说,食物监管不尽职罪归于成果犯,假如非要比及严峻食物安全事故或其他严峻结果的发作,才追查食物监管者的不尽职违法,既不利于冲击食物安全违法,又不利于保证大众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因而,应该对“其他严峻结果”作扩展解说,对食物监管部分的国家人员松懈职守、不实行或不仔细实行责任,该查封的不查封,该没收的不没收,导致出产出很多不安全或有清晰损害性的食物,只需查明出产出售的目标对大众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形成巨大的潜在风险时,即便没有形成其他直接严峻结果,仍应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直接性,以食物监管不尽职科罪量刑。
3.将单位列入违法主体。
我国食物安全监管触及出产、流转、运营等多个环节,行政主体包含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物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分,权责穿插堆叠,因部分之间互相推诿扯皮、谎称、不报食物安全隐情或消沉不作为而引发严峻食物安全事故、其他严峻结果或致使损害结果恶化等案例屡有发作。但因食物监管不尽职违法主体司法确定难,导致很多食物监管不尽职违法被放纵。假如司法解说清晰将单位列入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的违法主体,对食物监管单位犯此罪的,追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将更利于冲击食物监管不尽职违法,有用完成刑法预防违法的功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