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8:56驰名商标也能够称为名牌商标、著名商标。对驰名商标的确定与维护问题,在世界上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自从1925年巴黎条约修订的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维护内容以来,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维护问题越来越注重。
我国于1985年3月正式成为巴黎条约成员国,2001年12月又正式成为世界贸易安排成员国,承担着维护驰名商标的世界责任。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公布了《驰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并于1998年修订后从头发布。这一行政规章参阅了欧、美及部分发展我国家有关的立法与实践,对驰名商标的确定与维护作了扼要规则。
依据《驰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第2条的规则,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它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在我国,驰名商标首要应是现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在我国不能确定为驰名商标。明显这与《巴黎条约》第6条之2驰名商标包含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规则比较,不如《巴黎条约》对驰名商标规模解说的那样广泛。
二、驰名商标应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有必要是处于商业运用中的商标,包含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以及产品交易书上,也包含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的事务活动中。所谓“较高名誉”是指驰名商标有必要取得杰出点评。驰名商标是否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能够从下列要素考虑:(1)运用该驰名商标的产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2)运用该驰名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3)该驰名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4)该驰名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的时刻;(5)该驰名商标在我国及国外的注册状况;(6)同行业对该驰名商标的知晓程度;(7)该驰名商标的其它证明文件。
三、驰名商标应当为相关大众所熟知。所谓“相关大众”,并不是指整体社会成员,而是指与该产品有关的人员,即或许和运用该驰名商标的产品发作购买联系的顾客及同业的人士。所谓“熟知”,则是指相关大众遍及知晓且知道较久。熟知的内容包含该产品的用处、功能、技术标准以及产品获奖等级等等。
需求指出的是,在我国驰名商标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能够确定的,更不是商标所有人自评自封的。依据《驰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的规则,国家授权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担任驰名商标的确定与办理工作,并制止任何安排和个人确定和采纳其它变相方法确定驰名商标。
依照这一要求,商标注册人恳求维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提出确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商标局也能够依据需求自动确定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