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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增值的股票离婚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1:10
案情
王某与李某 (女)已婚多年,因王某屡次对李某施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准予离婚并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经查明,王某于结婚登记日前股票账户上有某只股票5000股,其时市值50000元。后王某于婚后高位兜售得款80000元。关于这个婚内多得的30000元的归属产生了不合。
不合
针对该案,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婚姻法规则的精力,婚前的产业归于个人,婚后任何一方获得的产业都归两边一起一切,所以该30000元归王某和李某一起一切。
第二种定见以为,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归两边一起一切,所以婚内增值的30000元归王某和李某共有
第三种定见以为,该30000元并不具有独立性,它与本来50000元归于一个全体,归属王某个人一切。
分析
《婚姻法》第18条规则: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王某于结婚登记日前已持有该股票,所以其个人具有该股票的一切权。该股票市值其时体现为50000元。婚后,王某在更高的价位将股票兜售,得款80000元,该80000元作为一个价值全体依附于该5000股股票,因股票一切权自购买到兜售一向归于王某,故而兜售后所得的价款80000元完全归王某个人一切。该30000元并不是王某在婚内作为一个独自的价值体获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1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归夫妻一起一切。本案中王某的出资行为即购买该5000股股票的行为在婚前即已施行,然后独自享有股票的一切权。股票的价值依附于股票本身,因此任何时候兜售所得均归王某个人一切。假如王某在婚内兜售该股票所得价款80000元后,又用该80000元生意股票的,则这以后以该80000元出资获得的收益部分归两边一起一切。
实践傍边,男方在婚前交房款首付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婚后与女方一起归还月贷的,假如婚姻关系免除,该房价值明显上升的,因房子归男方个人一切,所以女方只能建议婚后两边一起归还房贷部分的一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价增值的部分因其依附于房子而归男方独自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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