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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5:26
在日常日子中咱们知道,当公司购买债券的时分,一般会托付专门的公司债券处理人受托,关于债券受托处理人就应该恪守执业的行为原则。债券受托处理人是根据债款托处理协议而树立的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组织。债券受托处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联系为托付署理联系。那么公司债券受托处理人执业行为原则内容有哪些,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回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公司债券受托处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等相关法令法规、标准性文件和自律规矩,拟定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债券受托处理人(以下简称受托处理人)应当依照本原则的规矩展开公司债券受托处理业务。其他证券自律组织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本原则是对受托处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处理人能够与发行人在本原则要求基础上约好其他条款。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处理人展开受托处理业务实施自律处理。
第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延聘受托处理人。受托处理人应当与发行人缔结公司债券受托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中约好,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赞同受托协议。
第五条 受托处理人应当根据本原则规矩拟定受托处理业务内部操作规矩,清晰实行受托处理责任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处理人应当依照本原则的规矩和受托协议的约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处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平实行受托处理责任,不得危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 受托处理人资历
第七条 受托处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以下组织能够担任受托处理人: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组织;
(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组织。
为本次发行供给担保的组织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处理人。自行出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处理人。
第八条 关于受托处理人在实行受托处理责任时或许存在的利益冲突景象及相关危险防备、处理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发表文件中予以充沛发表,并一起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第九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处理人不得将其受托处理人的责任和责任托付其他第三方代为实行。
受托处理人在实行《处理办法》、本原则规矩及受托协议约好的责任或责任时,能够延聘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第三方专业组织供给专业服务。
第三章 受托处理人权力与责任
第十条 揭露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处理人责任适用本原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非揭露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处理人应当恪守本原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矩。非揭露发行公司债券受托处理人的其他责任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好。
非揭露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发表的时点、内容,应当依照征集阐明书的约好实行,相关信息发表文件应当由受托处理人向协会存案。
第十一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处理人应当继续重视发行人的资信情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呈现以下严重事项:
(一)发行人运营政策、运营范围或生产运营外部条件等发作严重改变;
(二)债券信誉评级发作改变;
(三)发行人首要财物被查封、扣押、冻住;
(四)发行人发作未能清偿到期债款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告贷或对外供给担保超越上年底净财物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抛弃债务或产业,超越上年底净财物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作超越上年底净财物百分之十的严重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兼并、分立、闭幕、请求破产的决议;
(九)发行人触及严重诉讼、裁定事项或许遭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发行人情况发作严重改变导致或许不契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一)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纳强制办法;
(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严重影响的事项。
呈现以上景象时,受托处理人应当依照规矩和约好实行受托处理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处理人应当继续重视公司债券增信组织的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证办法的实施情况,并依照受托协议的约好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受托处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征集资金的接纳、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受托处理人应当在征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寄存征集资金的银行缔结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处理人应当继续监督并定时查看发行人征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约好共同。
第十五条 受托处理人应当实在、精确、完好、及时、公平地发表信息,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受托处理人应当将发表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债券买卖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一起将发表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大众查阅。
发表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定时受托处理业务陈述、暂时受托处理业务陈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发表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受托处理人应当树立对发行人的定时盯梢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所约好责任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商场布告上一年度的受托处理业务陈述。
前款规矩的受托处理业务陈述,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受托处理人实行责任情况;
(二)发行人的运营与财务情况;
(三)发行人征集资金运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证办法发作严重改变的,阐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发行人偿债保证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六)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中约好的其他责任的执行情况(如有);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举行的情况;
(八)发作本原则第十一条规矩景象的,阐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呈现以下景象之一的,受托处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景象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向商场布告暂时受托处理业务陈述:
(一)受托处理人在实行受托处理责任时发作利益冲突;
(二)发行人征集资金运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不共同;
(三)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证办法发作严重改变;
(四)本原则第十一条规矩的景象。
第十八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处理人应当继续催促发行人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处理人应当至少提早二十个作业日把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换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组织,催促发行人准时履约。
第二十条 受托处理人估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款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催促发行人等实行受托协议约好的其他偿债保证办法,或许能够依法请求法定机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并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好相关费用的承当方法及产业保全担保的供给方法。
受托处理人估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款时,在采纳上述办法的一起奉告债券买卖场所和债券挂号保管组织。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款时,受托处理人应当催促发行人、增信组织和其他具有偿付责任的组织等执行相应的偿债办法,并能够承受悉数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托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加重组或许破产的法令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处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商洽或许诉讼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为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协议能够约好担保产业为信任产业,受托处理人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约好的时刻内获得担保的权力证明或许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受托处理人为实行受托处理责任,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挂号信息,专项账户中征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受托处理人对为实行受托处理责任所需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存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揭露信息,不得运用提早获悉的或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严重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别人获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受托处理人有权依照受托协议的约好,收取公司债券受托处理费用及受托协议约好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受托处理人改变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举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实行改变受托处理人的程序:
(一)受托处理人未能继续实行本原则或受托协议约好的受托处理人责任;
(二)受托处理人歇业、闭幕、破产或依法被吊销;
(三)受托处理人提出书面辞去职务;
(四)受托处理人不再契合受托处理人资历的其他景象。
在受托处理人应当招集而未招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独自或算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招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 新任受托处理人应当契合本原则关于受托处理人的资历要求,在与发行人签定受托协议之日或两边约好之日起承继原任受托处理人在本原则和原受托协议中的权力和责任。
原任受托处理人在本原则和受托协议中的权力和责任,在新任受托处理人与发行人签定受托协议之日或两边约好之日起停止,但并不革除原任受托处理人在原受托协议收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力以及应当承当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原任受托处理人应当在改变收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处理人处理结束作业移送手续。
原任受托处理人责任停止的,应当自完结移送手续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由新任受托处理人向协会陈述,陈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新任受托处理人的称号,新任受托处理人实行责任开始日期,受托处理人改变原因以及材料移送情况。
第五章 自律处理
第三十条 受托处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实行受托处理业务的一切文件档案及电子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受托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矩、受托处理作业草稿、与增信办法有关的权力证明(如有),保管时刻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悉数清偿后五年。
第三十一条 协会能够采纳现场查看、非现场查看等方法对受托处理人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查看。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受托处理人进行查看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受托处理业务原则的树立;
(二)受托处理人的履职情况,包含继续重视发行人资信、增信办法、征集资金运用,催促发行人履约等;
(三)受托处理人信息发表内容的实在性、精确性、完好性和及时性;
(四)存档备检材料的齐备性。
第三十三条 受托处理人应当合作协会进行查看,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延迟供给有关材料,或许供给不实在、不精确、不完好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受托处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背本原则规矩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纳自律惩戒办法,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处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受托处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背法令、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矩的,协会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办。
第三十六条 发现受托处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背本原则的,可向协会告发或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揭露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协议应当至少包含《揭露发行公司债券受托处理协议必备条款》的内容,并在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中发表受托协议首要内容。
非揭露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协议条款能够根据与发行人约好的内容,参照《揭露发行公司债券受托处理协议必备条款》拟定。
第三十八条 本原则由协会担任解说。
第三十九条 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债券受托处理人的责任
债券受托处理人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1)继续重视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呈现或许影响债券持有人严重权益的事项时,招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处理协议应当约好担保产业为信任产业,债券受托处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获得担保的权力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3)在债券继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商洽或许诉讼业务;
(4)估计公司不能偿还债款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许依法请求法定机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
(5)公司不能偿还债款时,受托参加整理、宽和、重组或许破产的法令程序;
(6)债券受托处理协议约好的其他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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