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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资料建立管理及使用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3:07
发布部分: 台湾发布文号:第1条 本办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拟订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材料,系指下列机关供给之电子处理材料:
一、司法院:民事维护令及有关之裁决、家庭暴力罪及违背维护令罪之判定材料。
二、法务部:家庭暴力罪及违背维护令罪之申述书或不申述处分书。
三、差人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子查询纪录、移交材料、维护令履行纪录。
四、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报表、个案接案纪录。
五、其它经中心主管机关洽谈相关机关赞同供给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或相对人有关之材料。
第3条 中心主管机关应运用计算机软、硬件,统筹家庭暴力材料,树立全国家庭暴力数据库,并担任数据库处理。
第4条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之电子处理材料,由司法院、法务部供给予中心主管机关统筹汇整。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差人机关应于获得家庭暴力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依数据库信息系统格局建文件、贮存后,运用网络联机将数据传输至全国家庭暴力数据库。
第5条 法官、检察官、差人人员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理家庭暴力防治事务人员,得运用网络查询中心主管机关树立之家庭暴力材料。
法官、检察官、差人查询人员身分辨别及通行暗码处理,由司法院、法务部、内政部警政署担任处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查询人员身分辨别及通行暗码处理,由中心主管机关担任处理。
第6条 前条以外之其它政府机关及医护人员处理或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有参酌家庭暴力材料之必要时,应以书面叙明理由、所需材料类别、内容及运用意图提出请求。但景象急切者,得以传真方法为之。
前项请求,应向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所需材料为电子处理材料者,得向中心主管机关提出。
第7条 中心主管机关应供给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树立、贮存家庭暴力材料。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前项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不得移作其它用处运用,或装置未经中心主管机关核准之软件、程序。
第8条 中心主管机关及其它有关机关透过网络联机进行家庭暴力数据文件之供给或查询时,应加强传输进程材料加密、身分辨别及防火墙等信息安全办法,保证数据库安全处理。
第9条 因职务或事务所知悉之家庭暴力材料,除法律还有规则外,应予保密。
家庭暴力材料之个人数据文件应采纳必要之保密办法,违背保密责任者,依相关法律规则处理。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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