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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 正当防卫与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7:17
刑法条文
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纳的阻止不法损害的行为,对不法损害人形成损害的,归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掠夺、强奸、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纳防卫行为,形成不法损害人伤亡的,不归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解说
1983年9月14日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公民瞀察履行职务中施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则》
该解说对公民警察履行任务中施行正当防卫问题,做如下具体规则:
一、遇有下列景象之一,公民警察有必要采纳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损害行为的人损失损害才能或许间断损害行为:
(一)暴力劫持或操控飞机、船舰、火车、电车、轿车等交通工具,损害公共安全时;
(二)驾驭交通工具故意损害公共安全时;
(三)正在施行纵火、爆破、凶杀、掠夺以及其他严峻损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产业安全的行为时;
(四)公民警察捍卫的特定方针、方针遭到暴力侵袭或许有遭到暴力侵袭的急迫风险时;
(五)履行收留、拘留、拘捕、审问、押送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抵抗、争夺兵器、行凶等十分状况时;
(六)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乱、行凶、争夺兵器时;
(七)公民替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戴的枪支、警械被争夺时。
二、公民警察履行职务中施行正当防卫,能够依照1980年7月5日国务院同意的《公民警察运用兵器和警械的规则》,运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公民警察应慎重运用开枪射击这一防卫方法。即便关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掠夺、强奸、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警察也不能随意开枪射击;此刻采纳其他防卫方法足以阻止不法损害行为的,应当采纳其他防卫方法——编者阐明)。
三、遇有下列景象之一时,应当间断防卫行为:
(―)不法损害行为现已完毕;
(二)不法损害行为确已主动间断;
(三)不法损害人现已被制服,或许现已损失损害才能。
四、公民警察在有必要施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分,抛弃职守,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果细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公民警察采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六、公民警察在运用兵器或许其他警械施行防卫时,有必要留意防止损伤其别人。
七、本规则也适用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他依法履行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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