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2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说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则“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造行政处罚决议书。行政处罚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项规则“不服行政处罚决议,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在行政处罚决议书中有必要奉告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采纳的救助办法,理论上怎么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在实践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怎么奉告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恳求复议,由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头进行检查,并作出判定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标准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恳求,对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作出裁判,处理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能够看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既有一起之处,又有差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处理行政争议的准则,是宪法关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的表现。一起之处在于:以处理行政争议为一起目标;争议两边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永久处于被恳求或被告的位置;活动全过程以检查详细行政行为为中心内容;不适用调停准则;终究意图是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差异在于: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和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是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司法行为。程序不同。复议机关进行复议是行政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诉讼程序。检查内容不同。复议机关既要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恰当性;人民法院除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外,只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恰当性。所在的阶段不同。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法令、法规规则适用复议前置的,当事人只能先恳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先提起行政诉讼,对判定不服的,再恳求复议,两者次序不能倒置。法令、法规规则适用双轨制的,当事人若挑选复议,只要等复议程序结束,对复议决议不服的,才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若挑选诉讼,不能向复议机关恳求复议。因而说,行政复议是处理行政争议的第一阶段,而行政诉讼是处于第二阶段,与行政复议表现为接受联系。行使权力不同。行政复议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监督权,复议机关不但能保持或吊销下级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并且还能够直接改动详细行政行为,具有彻底的改动权。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司法审判权,除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动外,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改动详细行政行为,只能保持、吊销或部分吊销详细行政行为,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判定被告在必定期限内实行法定责任。判定的性质不同。行政机关的复议决议是单独行政行为,除法令规则由复议机关作出结局判定外,对复议决议不服的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判定或判定是司法行为,不服一审判定或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履行方法不同。复议决议收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决议的,除法令规则有履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履行外,其他的是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行政诉讼的判定收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判定的,作出判定的人民法院有彻底的强制履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