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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转账支票的补充有其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01:07
发票人宣布空白转账支票时,行将弥补权授与获得支票的人,但这种授权行为只要民法上的效能,没有收据法上的效能。
弥补人是对空白转账支票上所短缺的肯定应记载事项予以完结弥补记载的人。弥补人施行弥补行为,即发生以下法令结果:
榜首,弥补人经授权旨意行使弥补权,支票即成为完结的收据而收效,发票人不得以该支票本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理由,对立收款人(或持票人)。
第二,弥补人施行弥补与授权不符,或弥补人无弥补权(如该支票为盗取或拾得),发票人能够据此为抗辩理由对立弥补人,但不得据此对立好心持票人。
第三,持票人在获得支票时是歹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发票人能够据此为抗辩原因对立持票人。
因为目前我国转账支票在大部分地区不能背书转让,所以在实践中,如弥补人以自己(或其所供职的组织)为收款人施行弥补时,弥补人(或其所供职的组织)与收款人、持票人为同一人,如弥补人转让支票时,收款人与持票人为同一人,而弥补人的称号及签章不会在支票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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