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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3: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处理私运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法[20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处理私运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印发给你们,请仔细安排学习、参照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处理私运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向题的定见
为研讨处理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私运刑事案子中遇到的新状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一起展开了调查研讨,依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在总结侦办、批捕、申述、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处理私运刑事案子的程序、依据以及法令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关于私运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私运违法案子由违法地的私运违法侦办机关立案侦办。私运违法案子杂乱,环节多,其违法地或许触及多个违法行为发作地,包含货品、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假如发作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则的私运违法行为的,私运货品、物品的出售地、运送地、收买地和贩卖地均归于违法行为的发作地。对有多个私运违法行为发作地的,由开始受理的私运违法侦办机关或许由首要违法地的私运违法侦办机关统辖。对统辖有争议的,由一起的上级私运违法侦办机关指定统辖。
对发作在海(水)上的私运违法案子由该辖区的私运违法侦办机关统辖,但对私运船只有跨辖区接连追缉景象的,由缉获私运船只的私运违法侦办机关统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私运违法侦办机关提请批准拘捕、移交查看申述的私运违法案子,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私运违法案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私运违法侦办机关处理私运违法案子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告诉》(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则履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依据的搜集、保全问题
私运违法侦办机关关于能够证明私运违法案子实在状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材料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依据予以搜集、保全。
侦办人员应当对提取、仿制电子数据的进程制造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目标、内容,提取、仿制的时刻、地址,电子数据的规范、类别、文件格局等,并由提取、仿制电子数据的制造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仿制进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附所提取、仿制的电子数据一起随案移交。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许回绝签字的,侦办人员应当记明状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仿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进程摄影或许录像。
三、关于处理私运一般货品、物品刑事案子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
在处理私运一般货品、物品刑事案子中,对私运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私运违法案子统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私运的货品、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私运违法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看承认,能够作为办案的依据和科罪量刑的依据。
私运违法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核定证明书》提出贰言或许因核定偷逃税额的现实发作变化,以为需求弥补核定或许从头核定的,能够要求原出具《核定证明书》的海关弥补核定或许从头核定。
私运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贰言,向私运违法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提出从头核定请求的,经私运违法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赞同,能够从头核定。从头核定应当另行指使专人进行。
四、关于私运违法嫌疑人的拘捕条件
对私运违法嫌疑人提请拘捕和查看批准拘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则的拘捕条件来处理。一般依照下列规范把握:
(一)有依据证明有私运违法现实
1、有依据证明发作了私运违法现实
有依据证明发作了私运违法现实,须一起满意下列两项条件:
(1)有依据证明发作了违背国家法令、法规,躲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查扣的或许有依据证明的私运货品、物品的数量、价值或许偷逃税额到达刑法及相关司法解说规则的起刑点。
2、有依据证明私运违法现实系违法嫌疑人施行的
有下列景象之一,能够为私运违法现实系违法嫌疑人施行的:
(1)现场抄获违法嫌疑人施行私运违法的;
(2)视听材料显现违法嫌疑人施行私运违法的;
(3)违法嫌疑人招认的;
(4)有证人证言指证的;
(5)有同案的违法嫌疑人供述的;
(6)其他依据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私运违法的。
3、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私运违法行为的依据现已查验事实的
契合下列依据规范要求之一,归于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私运违法行为的依据现已查验事实的:
(1)现场抄获违法嫌疑人施行违法,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查记载、海关拘留查询笔录或许海关查验(查看)记载等依据证明的;
(2)违法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依据能够印证的;
(3)证人证言能够彼此印证的;
(4)证人证言或许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依据彼此印证的;
(5)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私运违法的其他依据现已查验事实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
是指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等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等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已查明的私运违法现实,对私运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
(三)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
首要是指:私运违法嫌疑人或许逃跑、自杀、串供、搅扰证人作证以及假造、消灭依据等阻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许存在行凶报复、持续作案或许的。
五、关于私运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片面成心的承认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背国家法令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品、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许躲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制止性处理,而且期望或许听任损害成果发作的,应承认为具有私运的片面成心。
私运片面成心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私运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承认为“明知”,但有依据证明确属被欺骗的在外:
(一)躲避海关监管,运送、带着、邮递国家制止进出境的货品、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许运送东西私运货品、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赞同,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址,运送(驳载)、收买或许贩卖不合法进出境货品、物品的;
(四)供给虚伪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托付别人处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显着低于货品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托付别人署理进(出)口事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私运行为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行政处分的;
(七)其他有依据证明的景象。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私运的详细目标不明确的案子的处理问题
私运违法嫌疑人片面上具有私运违法成心,但对其私运的详细目标不明确的,不影响私运违法构成,应当依据实践的私运目标科罪处分。可是,确有依据证明行为人因受欺骗而对私运目标发作知道过错的,能够从轻处分。
七、关于私运宝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分问题
私运宝贵动物制品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四条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
(一)宝贵动物制品购买地答应生意;
(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留念或许作为礼品而带着宝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意图的。
一起具有上述两种景象,到达《解说》第四条第三款规则的量刑规范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到达《解说》第四条第四款规则的量刑规范的,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八、关于私运旧轿车、切开车等货品、物品的行为的科罪问题
私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则的货品、物品以外的,已被国家明令制止进出口的货品、物品,例如旧轿车、切开车、侵略知识产权的货品、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则,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追查刑事责任。
九、关于运用购买的加工交易挂号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品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加工交易挂号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依据国家法令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则,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品运营处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凭据。运用购买的加工交易挂号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品,本质是将一般交易货品伪报为加工交易保税货品或许特定减免税货品进口,以到达偷逃应缴税款的意图,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科罪处分。假如行为人与私运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许在出卖批文后又以供给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品、特定减免税货品等方法协助买方处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对卖方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私运罪共犯科罪处分。生意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没有进口货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十、关于在加工交易活动中骗得海关核销行为的承认问题
在加工交易运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许运用虚伪单证等方法骗得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品、物品脱离海关监管,构成国家税款丢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则,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追查刑事责任。但有依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品脱离海关监管,运营人无法处理正常手续而骗得海关核销的,不承认为私运违法。
十一、关于伪报价格私运违法案子中实践成交价格的承认问题
私运违法案子中的伪报价格行为,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进出口货品、物品时,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许出口的货品、物品的价格低于或许高于进出口货品的实践成交价格。
对实践成交价格的承认,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状况下,能够依据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途径、资金流向、管帐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实在生意方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品实践成交价格的依据材料归纳承认。
十二、关于出售私运货品已交纳的增值税应否从私运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的问题
私运违法嫌疑人为出售私运货品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纳增值税,是其私运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法,归于不合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私运违法嫌疑人因出售私运货品而实践交纳私运货品增值税的,在核定私运货品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从其私运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十三、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则的“出售牟利”的了解问题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则的“出售牟利”,是指行为人片面上为了牟取不合法利益而私行出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品、特定减免税货品。该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依据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到达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说规则的数额规范予以承认。实践获利与否或许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其科罪。
十四、关于海上私运违法案子怎么追查运送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则的施行海上私运违法行为的运送人、收买人或许贩卖人应当追查刑事责任。对运送人,一般追查运送东西的担任人或许首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关于事前通谋的、集资私运的、或许运用特别的私运运送东西从事私运违法活动的,能够追查其他参加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则的“与私运罪犯通谋”的了解问题
通谋是指违法行为人之间事前或许事中构成的一起的私运成心。下列景象能够承认为通谋:
(一)对明知别人从事私运活动而赞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供给运送、保管、邮递或许其他便利的;
(二)屡次为同一私运违法分子的私运行为供给前项协助的。
十六、关于放纵私运罪的承认问题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则,负有特定监管责任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运用职权,听任、怂恿私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私运罪。放纵私运行为,一般是消沉的不作为。假如海关工作人员与私运分子通谋,在放纵私运进程中以活跃的行为合作私运分子躲避海关监管或许在放纵私运之后分得赃物的,应以一起私运违法追查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私运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私运罪数罪并罚。
十七、关于单位私运违法案子诉讼代表人的承认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私运违法案子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承认被告单位的其他担任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接到出庭告诉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拘传到庭。
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私运违法案子,只需单位私运违法的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且能够承认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能够先行追查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适宜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有追查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依照单位违法的条款先行追查单位违法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违法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许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定时,关于扣押、冻住的私运货品、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归于违法单位一切的私运违法东西,应当一起判定予以追缴、没收。
十八、关于单位私运违法及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承认问题
具有下列特征的,能够承认为单位私运违法:(1)以单位的名义施行私运违法,即由单位团体研讨决议,或许由单位的担任人或许被授权的其别人员决议、赞同;(2)为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许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一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的规则,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违法的,或许个人建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法论处。单位是否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应依据单位施行私运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刻、单位进行合法运营的状况等要素归纳考虑承认。
依据单位人员在单位私运违法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效果,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承认为一人或许数人。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而活跃参加施行私运违法行为的人员,假如其行为在私运违法的首要环节起重要效果的,能够承认为单位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
十九、关于单位私运违法后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景象以及单位被依法刊出、宣告破产等状况下,怎么追查刑事责任的问题
单位私运违法后,单位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等状况的,只需接受该单位权利责任的单位存在,应当追查单位私运违法的刑事责任。私运单位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称号发作更改的,仍以原单位(称号)作为被告单位。接受原单位权利责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私运违法后,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景象,以及被依法刊出、宣告破产等状况的,不管接受该单位权利责任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查原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私运单位判处分金的,应当将接受原单位权利责任的单位作为被履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接受的产业的,可在履行中予以减除。
二十、关于单位与个人一起私运一般货品、物品案子的处理问题
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私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一起私运所偷逃应缴税额担任。
对单位和个人一起私运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依据其在案子中所起的效果,区别不同状况做出处理。单位起首要效果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查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首要效果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承认单位或个人起首要效果的,对个人和单位别离按个人违法和单位违法的规范处理。
单位和个人一起私运偷逃应缴税额超越25万元且能区别主、从犯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则,对从犯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二十一、关于单位私运违法案子自首的承认问题
在处理单位私运违法案子中,对单位团体决议自首的,或许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承认单位自首。承认单位自首后,照实告知首要违法现实的单位担任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告知首要违法现实或躲避法令追查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二十二、关于一起私运违法案子怎么判处分金刑问题审理一起私运违法案子时,对各一起违法人判处分金的总额应把握在一起私运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十三、关于私运货品、物品、私运违法所得以及私运违法东西的处理问题
在处理私运违法案子进程中,对发现的私运货品、物品、私运违法所得以及归于私运违法分子一切的违法东西,私运违法侦办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住。在移交查看申述时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住存款证明文件等材料随案移交,关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许鲜活、易腐、易失效、易价值降低等不宜长时间保存的货品、物品,现已依法先行变卖、拍卖的,应当随案移交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以及原物的相片或许录像材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住存款证明和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一起移交;人民法院在判定私运罪案子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查看承认并依法判定予以追缴、没收;海关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定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则予以处理,上缴中心国库。
二十四、关于私运货品、物品无法扣押或许不方便扣押状况下私运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
在处理私运一般货品、物品违法案子中,关于私运货品、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许投入运用,致使私运货品、物品无法扣押或许不方便扣押的,应当依照私运货品、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承认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私运货品、物品实践出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依照实践出售价格承认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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