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故离开又接受询问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16:13
依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形成交通事端后,假如闯祸者逃逸的,需求承当悉数的职责,假如构成违法的,还需求追查刑事职责,那么交通事端发作后无故脱离又承受问询是否构成闯祸逃逸?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交通事端发作后无故脱离又承受问询会不会构成闯祸逃逸
案情简介:交通事端发作后无故脱离又承受问询
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驾驭黑色群众轿车西向东行进,与陈某停放在路旁边的卡车发作追尾事端,形成胡某的同车搭车人刘某志逝世,刘某林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端职责确定,胡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陈某负事端非必须职责,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端职责。
另查明,案发后,胡某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脱离。案发第二天胡某到交通大队承受了问询。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告诉联络不上胡某。2015年1月6日胡某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定:不构成交通闯祸逃逸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胡某活跃救助伤者,自动承受交警大队的问询,并且交警队未对该案定性前,是被追查刑事职责仍是民事职责,胡某片面上并不明知,故不构成交通闯祸逃逸。
律师说法:怎么了解闯祸逃逸
首要,交通闯祸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中心了解和确定逃逸。刑法将“交通闯祸逃逸”设置为加剧处分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违法后躲避法令职责是人之天性,除非是在看守所逃脱,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躲避法令职责对违法人加剧处分。一方面,从法意维护视点而言,呈现交通闯祸时,闯祸者逃逸会使事端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形成严重后果,立法者期望以此规则促进行为人及时实行救助责任。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念:“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闯祸罪中将逃逸规则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闯祸的场合,往往会有需求求助的被害者,从而促进行为人救助被害者。因为行为人的从前行为使别人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产生了作为责任,不实行作为责任的行为,当然可以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依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中心了解和确定逃逸。”详细到本案中,事端发作后胡某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现已降低了其逝世的危险,达到了立法规则的意图。因而,胡某的行为不应当确定为逃逸。
片面的将交通闯祸逃逸了解为躲避法令追查违反罪责均衡准则。就本案来比较剖析,本案中,胡某在案发后自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避免了事端损害成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承受交警大队的问询,没有逃跑行为,保证了事端顺畅查询,没有很大的社会损害性,如若确定了交通闯祸逃逸就较之交通闯祸后走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形成进一步的损害,并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端的查询、刑事案件的侦办添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闯祸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躲避法令追查定性交通闯祸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明显违反了罪责均衡准则,从而也与立法者的原意相悖。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闯祸罪的逃逸。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交通事端发作后无故脱离又承受问询的,一般是不会构成闯祸逃逸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交通事端发作后无故脱离又承受问询会不会构成闯祸逃逸
案情简介:交通事端发作后无故脱离又承受问询
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驾驭黑色群众轿车西向东行进,与陈某停放在路旁边的卡车发作追尾事端,形成胡某的同车搭车人刘某志逝世,刘某林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端职责确定,胡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陈某负事端非必须职责,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端职责。
另查明,案发后,胡某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脱离。案发第二天胡某到交通大队承受了问询。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告诉联络不上胡某。2015年1月6日胡某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定:不构成交通闯祸逃逸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胡某活跃救助伤者,自动承受交警大队的问询,并且交警队未对该案定性前,是被追查刑事职责仍是民事职责,胡某片面上并不明知,故不构成交通闯祸逃逸。
律师说法:怎么了解闯祸逃逸
首要,交通闯祸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中心了解和确定逃逸。刑法将“交通闯祸逃逸”设置为加剧处分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违法后躲避法令职责是人之天性,除非是在看守所逃脱,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躲避法令职责对违法人加剧处分。一方面,从法意维护视点而言,呈现交通闯祸时,闯祸者逃逸会使事端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形成严重后果,立法者期望以此规则促进行为人及时实行救助责任。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念:“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闯祸罪中将逃逸规则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闯祸的场合,往往会有需求求助的被害者,从而促进行为人救助被害者。因为行为人的从前行为使别人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产生了作为责任,不实行作为责任的行为,当然可以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依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中心了解和确定逃逸。”详细到本案中,事端发作后胡某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现已降低了其逝世的危险,达到了立法规则的意图。因而,胡某的行为不应当确定为逃逸。
片面的将交通闯祸逃逸了解为躲避法令追查违反罪责均衡准则。就本案来比较剖析,本案中,胡某在案发后自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避免了事端损害成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承受交警大队的问询,没有逃跑行为,保证了事端顺畅查询,没有很大的社会损害性,如若确定了交通闯祸逃逸就较之交通闯祸后走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形成进一步的损害,并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端的查询、刑事案件的侦办添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闯祸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躲避法令追查定性交通闯祸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明显违反了罪责均衡准则,从而也与立法者的原意相悖。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闯祸罪的逃逸。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交通事端发作后无故脱离又承受问询的,一般是不会构成闯祸逃逸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