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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互换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03:51
《企业管帐准则———非钱银性买卖》规则,在非钱银性买卖情况下,假如不触及补价,买卖两边均不承认非钱银性买卖损益。
依照相关税法规则,以非钱银性财物交流其他非钱银性财物,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财物的行为,只不过交流的不是钱银,而是货品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钱银性买卖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钱银性财物和置办新的非钱银性财物两项经济事务进行税务处理,别离核算交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02年10月,甲公司以其出产的A产品与乙公司的B产品进行交流,两边对换入的财物均作为库存产品核算,并获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产品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下同)和计税价格均为100000元。B产品的账面价值为 11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00000元。2003年3月,甲公司将换入的B产品出售,价款为130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 2003年5月,乙公司将换入的A产品出售,价款为120000元。
假定甲、乙公司均未对换入、换出的财物计提减值预备,上述事务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要素。
甲公司的管帐与税务处理为:
1.2002年10月,甲公司用A产品换入B产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则,应视同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库存产品—B产品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库存产品—A产品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002年,管帐上对非钱银性买卖不承认收益。而税务上承认产品出售收入100000元,产品出售本钱80000元,即承认非钱银性买卖所得20000 元(100000-80000)。因而,甲公司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20000元。此刻,B产品的计税本钱为100000 元。
2.2003年3月,甲公司将B产品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17%=22100(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152100
贷:主营事务收入13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
借:主营事务本钱80000
贷:库存产品———B产品80000
2003年,管帐上对这笔事务承认产品出售收入130000元,产品出售本钱80000元,即承认出售赢利50000元(130000-80000)。而税务上承认出售收入130000元,计税本钱100000元,即承认产品转让所得30000元(130000-100000)。由此可见,管帐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20000元(50000-30000)。因而,甲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交税所得额20000元。
综上,甲公司在交流B产品时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20000元,将其出售时应调减20000元,整个交流及处置进程中共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0元(20000-20000)。
乙公司的管帐与税务处理为:
1.2002年10月,乙公司用B产品换入A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库存产品—A产品1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库存产品—B产品1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002年,管帐上对非钱银性买卖不承认收益。而税务上承认产品出售收入100000元,产品出售本钱110000元,即承认非钱银性买卖丢失 10000元(100000-110000)。因而,乙公司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交税所得额10000元。此刻,A产品的计税本钱为 100000元。
2.2003年5月,乙公司将A产品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7%=20400(元)。管帐分录略。
2003年,管帐上对这笔事务承认产品出售收入120000元,产品出售本钱110000元,即承认出售赢利10000元(120000-110000)。而税务上承认出售收入120000元,计税本钱100000元,即承认产品转让所得20000元(120000-100000)。由此可见,管帐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收益10000元(20000-10000)。因而,乙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10000元。
综上,乙公司在交流A产品时应调减应交税所得额10000元,将其出售时应调增10000元,整个交流及处置进程中共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0元(1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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