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清算中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其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1:28为标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闭幕和清算案子,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下称《公司法解说二》),该解说自2008年5月19日起实施。
《公司法解说二》的出台,是为了冲击和惩办实践经济生活中很多存在的企业法人呈现闭幕事由后,不及时清算,乃至成心借闭幕之机逃废债款,严峻危害债务人利益的行为,以树立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该解说,公司闭幕清算时,相关职责人不及时清算或违法进行清算的,将遭到严峻的民事制裁。
一、《公司法解说二》关于公司清算中民事职责的规则
《公司法解说二》关于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职责的规则,依据职责主体的不同,能够分为三部分:一是清算职责人的民事职责;二是出资人的民事职责;二是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职责。
(一)清算职责人的民事补偿职责
《公司法解说二》规则的清算职责人,是指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清算职责人需承当民事职责的景象分为三种:
1、清算职责人不作为的补偿职责
依据《公司法解说二》第18条的规则,公司清算中,清算职责人的不作为有两种体现:
(1)未在法定期限内(呈现公司闭幕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
(2)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首要产业、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在上述两种景象下,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建议清算职责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2、清算职责人歹意作为的补偿职责
《公司法解说二》第19条规则,清算职责人在公司闭幕后,歹意处置公司产业给债务人形成丢失,或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伪的清算陈述骗得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法人刊出挂号的,清算职责人应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补偿职责。
3、未经清算直接将公司刊出的补偿职责
《公司法解说二》第20条规则,公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职责人需对公司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在股东或许第三人在处理刊出挂号时许诺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的,许诺人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民事职责。
(二)出资人的民事职责
《公司法解说二》第22条规则,公司闭幕清算时,股东没有交纳的出资(包含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交纳没有届满交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产业,如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整体股东或许建议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