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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保证合同中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9:43
[案情]2003年1月27日,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定《告贷确保合同》,约好由进出口公司向银行告贷500万元,告贷期限自2∞3年1月27日至2004年1月26日,告贷利率为年息4.779%,如进出口公司未准时付息,银行有权就未付利息加克复息,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进出口公司500万元本金、利息及全部费用承当连带职责确保。2003年2月1日,原告按照《告贷确保合同》约好向进出口公司发放告贷500万元。后告贷到期后,进出口公司未按约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银行为屡次催款无效,遂于2004年9月3日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定进出口公司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投资公司承当连带还款职责。[争鸣]原告银行提出,本行与被告进出口公司签定的《告贷确保合同》为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是合法有用的合同,合同甲明佣约好了告贷金额、期限、利息等基本内容,进出口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好偿还告贷及利息。此外,合同中还约好了投资公司为进出口公司的债款承当担保职责,因而投资公司应当承当连带职责确保。被告投资公司提出,尽管本公司与银行之间签定了确保合同,可是确保合同中没有约好确保期间,按照法律规则,没有约好确保期间的,—应当自主债款实行期满6个月内承当确保职责,规已超越6个月,因而本公司不应当再承当确保职责。[法官点评]本案触及的是法定确保期间的问题。确保期间可依据当事人是否约好,分为约好确保期间和法定确保期间。所谓约好确保期间,是指当事人之间洽谈二致, 自行约好的确保期间。所谓法定确保期间,是指当事人没有对确保期间做出约好时,依据法律规则直接适用的确保期间。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款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问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则: “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由此可见,尊国《担保法》关于确保期间,以约好为准则,以法定为破例。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法定期间都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确保职责的法定期间,仅以当事人没有约好确保人承当保暴证职责的期间为条件,没有约好确保职责期间,应当包含当事人约好的确保职责期间不明确,或许当事人约好的确保职责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认确保职责期间的各种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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