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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0:45
国家秘密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则
(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杨四龙律师供给)
第一条国家秘密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画、声响等方法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二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认,应当当即作出显着并易于辨认的标志。
第三条书面方法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选用下列方法:
(一)在封面(或许主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许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书面方法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第五条书面方法密件中只要少数内容归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归于国家秘密的阶段之前标明密级,或许以文字指明哪些归于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非书面方法的密件,应当以可以显着辨认的方法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法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改变后,应当在原标明方位的邻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显着方法废弃。
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可以显着辨认的方法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八条文件、材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许主页以其间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摘抄、引证密件中归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间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九条本规则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担任解说。
第十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杨四龙律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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